上诉人苏崇花诉被上诉人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瑞工商处字[2013]6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苏崇花售假冒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在苏崇花已经停止经营并且电话、邮件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苏崇花遂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苏崇花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苏崇花的起诉。一审宣判后,苏崇花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即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不配合,工商部门也能根据相关规定依法送达,反而行政相对人可能会因此丧失司法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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