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违法法条 > 交通违法 > 正文

商业险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发布时间:2015-06-09 14:53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例:甲驾驶货车与乙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乙死亡。交警认定甲乙负同等责任。甲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及商业险、遭商业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主张根据商业险合同约定,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向甲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是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义务是法定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为未证明已向投保人甲作出明确的解释,所以关于“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的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保险公司对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版权所有  商业秘密网

(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