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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于施工阶段且未交付主管部门验收的路段的交通事故以过失定性

发布时间:2015-06-10 14:54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基本案情:2010年2月16日15时许,丰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载黄某某从巫山县某村驶往奉节县,途经X高速公路A18标段摩天岭隧道内时,车辆撞在了钢模板上,致使车辆倒地,黄某某死亡的事故。经查巫奉高速路A18标段摩天岭隧道现处于施工阶段,未交付主管部门验收,不具备通行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 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233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丰某发生事故的路段正处于施工阶段,且未交付主管部门验收,不具备通行条件,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因此,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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