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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遭处罚 诉请法院撤销被驳回字号(2)

发布时间:2015-06-15 09:11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经法院审理查明,匹克公司产品的外观、线路板、原材料的使用、元器件的布置等与环球公司产品基本相同,功能、用途基本一致。而根据司法鉴定给出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可知,送检的环球公司和匹克公司的人工智能温控器/调节器的主控芯片中的机器代码一致,且经反汇编后的汇编代码也一致,两者为同一来源。即两者构成“实质相同”。
  而何伟在环球公司工作期间,与环球公司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每月领取保密补贴。何伟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助理,根据环球公司员工手册第六部分人事制度的规定,总经理助理属于总经理办公室成员,公司组织结构图亦显示总经理助理职务仅次于总经理,故何伟“接触”环球公司技术信息已经具有法律层面上的高度盖然性。
  法院经审理认定,工商局关于何伟侵犯第三人商业秘密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何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围绕何伟是否构成侵犯环球公司的商业秘密成为庭审争议的一大焦点。经办法官认为,本案匹克公司产品的外观、线路板、原材料的使用、元器件的布置等与环球公司产品基本相同,功能、用途基本一致。而根据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可知,送检的匹克公司和环球公司的人工智能温控器/调节器的主控芯片中的机器代码一致,且经反汇编后的汇编代码也一致,两者为同一来源。这些证据可以证明两者构成“实质相同”。
  其次,何伟辞职之前在环球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职务仅次于总经理。后来还担任过生产总监。何伟有权进入环球公司储存芯片的程序室,何伟还与环球公司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每月领取保密补贴。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何伟“接触”环球公司技术信息已经具有法律层面上的高度盖然性。
  第三,何伟需证明其获得涉案技术信息具有合法来源才能免于承担侵权责任。何伟主张自己是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涉案产品,但根据何伟的陈述,其是委托他人破解涉案芯片程序,支付费用后购买获得,何伟自己并未破解该芯片程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由此可见,何伟所称的“购买”芯片程序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反向工程”。而何伟也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获得涉案芯片的来源是真实、有效、合法的购买行为。也就是说,何伟无法证明其获得涉案技术信息具有合法来源。因此,工商部门认定何伟侵犯环球公司商业秘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作者:黄秋云 通讯员 杨长平,来源:法制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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