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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浙江欧德隆自控阀门有限公司与蔡东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15 15:1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浙知终字第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欧德隆自控阀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剑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城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东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倪立赶。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豆豆。
  上诉人浙江欧德隆自控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德隆公司   )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2013)浙温知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2月   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德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城   飞,被上诉人蔡东武的委托代理人倪立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蔡东武于2009年1月13日提出名称为“电动执行器   ”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同年10月28日获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   0092000××××.2。该专利年费已缴纳至2014年1月12日。2013   年7月3日,蔡东武以欧德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公司网站及产品   宣传手册上放置大量与蔡东武专利相同的产品图片,并已大量生   产和销售侵权产品,给蔡东武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由,诉至原   审法院,请求判令欧德隆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蔡东武ZL2009200   0××××.2专利权的行为;2.销毁被控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及   生产模具;3.删除网页上有关侵权产品的所有信息;4.赔偿蔡东武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调查取证费   及律师费)合计30万元;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欧德隆公司辩称:1.欧德隆公司目前只是在对实用新型产品   进行研发,未生产出被控侵权产品成品并销售;2.法院提取的被   控侵权产品不是欧德隆公司生产,均是欧德隆公司从他人处购买   ;3.法院提取的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蔡东武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
  一审庭审中,蔡东武明确以权利要求1作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   围,即电动执行器,包括外壳和设置于外壳内的执行器本体,所   述外壳包括盒体和盖子,所述盖子上设有观察窗,其特征为:所   述观察窗为,在盖子上开有窗口,窗口的底部一周具有凸沿,所   述凸沿上表面开有环形凹槽,环形凹槽内设有0型密封圈,所述凸   沿上放置有凸透镜,所述凸透镜上方设有一金属压盖,所述金属   压盖通过螺钉与盖子固定连接。
  欧德隆公司于2004年4月21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510万元,   经营范围为阀门、阀门自控装置制造、销售等。
  2013年6月19日,浙江省瑞安市公证处出具(2013)浙瑞证内   字第437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3年6月6日,申请人蔡东   武使用该公证处电脑,联网进入域名为http://www.zkfmw.com    /的网页,并对相关页面予以保存后在公证处现场打印。公证书   所附网页打印件上显示:相关网页左上角均标识有“欧德隆公司   ”字样。
  2013年7月9日,原审法院依蔡东武申请派员前往欧德隆公司   进行证据保全,经清点,在欧德隆公司样品室发现14台不同型号   的被控侵权产品成品,在欧德隆公司生产车间发现1500台被控侵权产品半成品,该院当场提取四台被控侵权产品成品。(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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