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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公证证据存在“大有可为”空间

发布时间:2015-06-29 09:5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导读:中国公证协会发布的《中国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发展情况报告》,运用翔实的统计数据和典型案例,向人们展示了公证业界服务知识产权研发创新和国家知识产权兴国战略的奋斗历程和显著业绩。报告中介绍的成功经验、提出的意见建议也很有启发意义。我顺便就知识产权公证证据问题,谈几点看法。高度重视公证证据的法律效力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依法开展公证活动,具有公共信用或者社会公信力。遵守法律、坚持公正是法律对公证活动的最基本要求。公证机构对于当事人申请的事项要依法审查,并且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制作公证证明。因此,公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更为可靠,对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有效解决并预防纠纷十分重要。对此,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可见,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为免证事实。对方当事人对此持有异议的,必须提出相反证据,并且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能仅仅动摇免证事实对于法官的心证基础,而是要达到足以推翻免证事实的程度,即需要达到证明相反事实成立的程度。
  公证证据有利于知产案审判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地位重要,责任重大。目前,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尚存在一些难题,其中取证难、举证难、判断难尤为突出,这是由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所决定的。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依法及时保全、固定证据尤为重要。基于公证证据特殊的法律效力,其更有利于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应用得越来越多,几乎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所有案件类型。从公证事项来看,知识产权公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公证事项:主体资格公证,如营业执照公证等;声明书、授权(委托)公证,如商标转让声明,授权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登记手续等;合同、协议公证,如商标权转让协议;保全证据公证,如侵权证据的固定;保管业务,如文学作品保管等。
  实践证明,公证证据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和充分,有利于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比如,201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758件,涉及公证证据案件265件,占35%,其中被采信的涉公证证据案件220件,采信率为83.02%。而且,司法实践表明,被控侵权方对公证证据的接受和认可度往往较高,在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相应的公证证据时,往往较容易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因此,在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公证证据正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诉讼证据。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作用上,公证证据都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成为人民法院认定相关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实践创新大有可为
  公证业界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与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求相比,还存在大有可为的空间,这里提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一是建议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公证服务的专门化建设。我注意到公证业界在推进知识产权公证服务的专门化方面已经做了一些工作,创新了一些平台和机制,效果很好,但似乎仍然不够。比如,能否考虑在知识产权公证服务需求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公证机构?还有,知识产权公证服务是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服务,需要专业水平较高的工作人员,因此,有必要在公证员队伍中培养一批既懂知识产权专业又精通公证业务的公证员,不断提升公证服务知识产权创新和水平。(作者:胡云腾,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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