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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权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苏州北凤网通家园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7-01 09:1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园知民初字第0092号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新华服装厂大华衬衫厂宿舍大华天坛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眭群。
  委托代理人张芬琴。
  被告苏州北凤网通家园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路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徐可淳。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星公司)诉被告苏州北凤网通家园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凤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软星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芬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凤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软星公司诉称:软星公司与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宇公司)为《大富翁6》和《大富翁8》、《明星志愿3》等游戏的共同著作权人,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软星公司作为双方的著作权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2011年11月29日,软星公司发现在被告提供计算机服务的电脑上安装有《大富翁6》、《大富翁8》、《明星志愿3》、《仙剑奇侠传2》、《轩辕剑5》、《天使帝国3》等游戏软件,被告未经原告软星公司授权而使用上述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其经济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公证费、工商查档费、调查费、文印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审理中,原告表示放弃在本案中追究被告使用《大富翁8》、《明星志愿3》、《仙剑奇侠传2》、《轩辕剑5》、《天使帝国3》游戏的侵权责任。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软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116号公证书,证明软星公司与大宇公司协商一致由软星公司作为附件所载的游戏的著作权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
  2、(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20号公证书,证明软星公司是《大富翁六》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
  3、被告北凤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北凤公司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4、(2012)宁石证经内字第1810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证明北凤公司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事实;
  5、《大富翁6》正版光盘,证明原告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以及被告侵犯原告上述软件的复制权;
  被告北凤公司未作答辩。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其提供了证据的原件,且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核对,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
  200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0013642号),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大富翁六》游戏软件V1.0,登记号为2001SR6709,著作权人为软星公司。
  2011年1月13日,大宇公司出具游戏著作权声明:大宇公司和软星公司为包括《大富翁六》在内的十二款游戏的共同著作权人,双方经协商决定由软星公司作为双方著作权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在中国大陆境内行使上述游戏的包括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及网络传播权等,在上述著作权遭受侵犯时,软星公司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实施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行动以及民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行动,并有权独立承担并接受著作权法律行动的一切结果。
  《大富翁6》正版游戏软件包装盒载明该游戏由“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制作”,“2007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保留一切权利”。安装该游戏并运行,依序出现下列图文“回合制,新游戏,选择地图,埃及,利用失控穿梭机来到古代埃及世界,本关任务是发展工业,胜利条件是令所有对手破产,成为埃及工业大亨”,“选项设定,钱夫人、阿土伯、宫本宝藏等12个角色”等。(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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