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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王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7-01 09:1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园知民初字第0140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科进,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二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永,系苏州工业园区金伯利娱乐会所业主。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王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科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专辑《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的著作权人,两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等3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是专辑《爱的奉献》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包括《承诺》等6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21个著作权人共34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包括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9部(李宇春、许巍、郑钧演唱)、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20部(韩红演唱)、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38部(陈琳、杨坤演唱)、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44部(尚雯婕、张靓颖等人演唱)、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41部(金莎、阿杜、林俊杰演唱)、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3部(何润东、游鸿明等人演唱)、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26部(何炅、田震、毛宁等人演唱)、北京红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0部(潘莎、孙楠、那英演唱)、中国唱片总公司5部(范琳琳、张也等人演唱)、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12部(戴娆、满江演唱)、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9部(陈好、韩庚演唱)、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15部(果味VC、孟楠等人演唱)、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7部(希亚演唱)、西蒙恒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7部(周艳泓演唱)、北京乐扑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部(雷诺尔、徐誉滕演唱)、上海音像有限公司1部(朱哲琴演唱)、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9部(爱戴等人演唱)、北京英冠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8部(彭丽媛演唱)等。上述著作权人对本案所涉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
  音集协分别与上述所列22家(人)著作权人(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除外)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著作权人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音集协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多次与王永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但王永至今尚未交纳版权使用费,并继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本案所涉作品。王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和音集协的合法权益,音集协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王永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最炫民族风》等97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姑苏晚报》上向音集协公开赔礼道歉;2、王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500元;3、王永赔偿音集协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7118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500元、取证费228元、差旅费240元、光盘刻录费50元、查档费100元;4、王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原告音集协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音像出版物《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全是爱》、《擦肩而过》、《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证明上述音像出版物内包括97部涉案作品在内的MTV音乐电视作品分别属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证据2、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3年4月16日出具的(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57号、3275号、3260号、3274号《公证书》及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出具的(2013)宁雨证经内字第275号、257号公证书,证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相关授权合同,将其相关著作权信托给音集协管理,音集协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公证处于2013年8月1日出具的(2013)苏苏东证民内字第3023号《公证书》,证明王永在其经营的KTV包间内营业性放映《最炫民族风》等97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侵害了音集协的权利;证据4、《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KTV包厢消费发票和信息查询费发票,证明音集协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了7118元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500元、取证消费228元、查档费100元;差旅费因发票没有,但必然发生,故请法院酌定。被告王永未到庭答辩。本院对原告音集协所举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原告已提供了相应的证明,在无反证的情况下,本院对于真实性及证明内容予以确定;对证据2、3,均系公证文书,故本院对于真实性及证明内容予以确认;对证据4,本院对于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据待证明的内容,本院结合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综合本案当事人的举证、本院的认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事实如下:由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的唱片《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全是爱》(ISRCCN-F18-10-301-00/V.J6GDG-2907)中收录了包括《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中国我爱你》、《自由飞翔》、《吉祥如意》、《等爱的玫瑰》、《康定情缘》、《桂林美》、《月亮之上》、《相约北京》、《我和草原有个约定》12部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唱片封面上,载有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由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的唱片《擦肩而过》(ISRCCN-F18-08-404-00/V.J6GDG-2347)中收录了包括《无情的温柔》、《擦肩而过》、《怎么会狠心伤害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等》、《过期的情书》、《幸福恋人》、《歌中故事。》、《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情同手足》、《一个人哭》、《一万个理由》、《有情人终成眷属》、《缺点》、《我不后悔》、《不想》、《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18部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唱片封面上,载有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ISRCCN-A01-11-374-00/V.J6)中收录了包括涉案的《13131》等67部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在唱片封面上,载有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根据该出版物的内页标示《13131》、《Greatday》、《爱就爱了》、《抱紧我别走》、《变脸》、《别怕有我》、《不想骗自己》、《大话爱情》、《感受》、《喝彩》、《生日心愿》、《花样年华》、《满天风雪》、《没收你的爱》、《女人》、《青菜鸡蛋面》、《我挑我的》、《我还是挑我的》、《叶子》、《雨夜》、《展翅高飞》、《走开》、《最好的朋友》、《123站起来》、《爱简单》、《信仰》、《那一天》、《我比以前更寂寞》、《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笨蛋》、《不可思议》、《第三滴眼泪》、《换季》、《空气》、《平行线》、《委屈》、《我的超人》、《我介意》、《星月神话》、《雪绒花》、《这种爱》、《最后一个夏天》、《相思垢》、《亲爱的还幸福吗》、《期待你的爱》、《不让你走》、《坚持到底》、《认真》、《死心彻底》、《他一定很爱你》、《天黑》、《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编号89757》、《不潮不用花钱》、《曹操》、《第几个100天》、《豆浆油条》、《进化论》、《木乃伊》、《撒士比亚的天份》、《西界》、《一千年以后》、《醉赤壁》、《背对背拥抱》、《小酒窝》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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