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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苏州三牛旅游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7-01 09:2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园知民初字第0148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瑞,男,汉族,1981年12月25日生。
  被告苏州三牛旅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明街都市花园77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张卫彬。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视拓公司)与被告苏州三牛旅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牛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景视拓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瑞、三牛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景视拓公司起诉称,全景视拓公司是一家专业图片公司,通过许可他人有偿使用其经营的摄影作品而获得合理收入。现发现三牛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使用了全景视拓公司享有著作权的15幅摄影作品,上述作品收录在《中国图片库》(书号为ISBN7-900014-61-6)中。三牛公司上述使用行为未获得全景视拓公司合法授权,也未支付著作权使用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三牛公司赔偿全景视拓公司著作权侵权赔偿金10万元;2、三牛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全景视拓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319号公证书,证明全景视拓公司享有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
  证据2、(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962号、18963号、18964号公证书,证明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图片公司)委托三位摄影师摄影作品,约定著作权及署名权属于全景图片公司;
  证据3、(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965号公证书,证明北京全景图片贸易有限公司将包括涉案摄影作品在内的图片著作权转让给全景视拓公司;
  证据4、《中国图片库》图书,证明《中国图片库》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涉案摄影作品收录在《中国图片库》中;
  证据5、(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284号公证书,证明三牛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了涉案摄影作品。
  被告三牛公司答辩称,1、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是有保护期的,全景视拓公司应当证明涉案摄影作品仍在保护期内;2、涉案全景视拓公司公证资料中的图片是三牛公司网站上的,相关内容出于疏忽大意,目前该网站已不使用了;3、经比对,网站上部分图片与涉案权利图片不一致;4、全景视拓公司提出的赔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三牛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三牛公司对全景视拓公司举证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中国图片库》未标注售价;对证据5认为收到诉状时,网站上的图片已经不存在了。
  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情况并经法庭审核,本院认为,对全景视拓公司举证证据1-5均出示了公证件,三牛公司未有相反证据提供,故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1997年2月25日,全景图片公司分别与褚勇、王建军、袁学军签订《委托创作合同》。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褚勇、王建军、袁学军分别按照全景图片公司的指示(或工作任务)进行摄影作品创作;褚勇、王建军、袁学军创作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属于全景图片公司;全景图片公司有权将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在履行上述合同的过程中,褚勇、王建军、袁学军创作完成了一批摄影作品。全景图片公司将这些摄影作品收录在1998年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图片库》中。该图片库中有编号为0432、0778、0411、0485、0382、0383、0399、0656、0610、0281、0283、0186、0218、0217、0258的15幅摄影作品,图片内容主要为黄山、武夷山、长城、布达拉宫、香港等山水人文景观。(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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