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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州工宇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赛力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苏州市嘉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7-01 09:4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园知民初字第0006号

  原告苏州工宇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泾茂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高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屠家充,女,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
  被告苏州赛力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81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浩,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艳。
  被告苏州市嘉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劳动路110号1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梁昌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良春,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震泽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915号7层810室L座。
  法定代表人黄锦华。
  委托代理人宋根娟,女,汉族,1971年2月8日生。
  原告苏州工宇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宇公司)诉被告苏州赛力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力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4年2月28日、6月18日、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院追加苏州市嘉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公司)、上海震泽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泽公司)为被告并于2014年11月28日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白海珠、屠家充到庭参加庭审,白海珠参加了第一、三、四次庭审,屠家充参加了第二次庭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彭浩、马艳到庭参加了诉讼,彭浩参加了四次庭审,马艳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嘉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汤良春参加了第四次庭审,被告震泽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根娟参加了第四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宇公司诉称:2010年10月起,被告赛力公司要求原告对其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81号厂区内车间加层项目、除尘间建筑工程、篮球场工程以及停车场等工程提供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施工。原告根据被告赛力公司对项目的要求,作出了上述项目的工程设计图并交予被告赛力公司,同时作出工程报价。被告赛力公司在收到原告的工程设计图及工程报价后,未采纳原告设计方案。近日,原告发现,原告为被告赛力公司设计的上述各项目,已经由被告赛力公司自行施工完毕,但工程均是按照原告的工程设计图进行施工。原告对上述工程设计图享有著作权。被告赛力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设计图并进行施工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赛力公司侵犯原告设计的车间加层项目、除尘间建筑工程、篮球场工程以及停车场工程四个项目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2、被告赛力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373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赛力公司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不向被告嘉业公司、震泽公司主张侵权责任,仅要求被告赛力公司承担责任。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1、加层结构设计图及照片,证明原告的设计方案及该项目施工前后的状况;
  2、除尘喷淋房设计图及照片,证明原告的设计方案及该项目施工前后的状况;
  3、篮球场、停车场设计图及照片,证明原告的设计方案及该项目施工后的状况;
  4、电子邮件及其附件打印件,附件打印件(3张图片)为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设计要求,证明被告要求原告进行工程设计,原告向被告出具提交设计方案和设计图;
  5、报价单,证明原告的损失;
  6、聘请律师合同与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赛力公司辩称:我们不认可原告所提交的图纸享有著作权,因为通过观察原告的图纸和我方事先给予原告的要求其报价的草图在外观形式上几乎一样。该草图是我公司自行设计的。在接洽的过程中我方只收到原告提交的报价单没有收到所谓的工程设计图。原告应当指明我方侵犯的是著作权中何种权利。我方认为原告提出的计算经济损失的方法是不正确的。从双方接触的实践来看,篮球场,除尘车间,停车场在四年前就已经完工,原告提出的诉请超出诉讼时效。(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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