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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苏州凯马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7-01 09:4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园知民初字第0013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周科进,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凯马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999号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吴涌洲。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苏州凯马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马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4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周科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凯马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诉称: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专辑《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的著作权人,两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擦肩而过》等3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是专辑《爱的奉献》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包括《承诺》等65部MTV音乐电视作品。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21个著作权人共343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原告分别与上述所列22家(人)著作权人(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除外)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著作权人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授权原告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原告曾就版权使用费交纳事宜多次与被告商谈,要求其按照规定交纳版权使用费,但被告至今尚未交纳版权使用费,并继续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本案所涉作品。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最炫民族风》等86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并在《姑苏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3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7730元,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500元、取证费882元、差旅费248元、工商资料基本信息查询费1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音集协放弃在本案中向被告主张下列2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等爱的玫瑰》、《怎么会狠心伤害我》、《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歌中故事》、《情同手足》、《我不后悔》、《Greadday》、《生日心愿》、《花样年华》、《没收你的爱》、《女人》、《123站起来》、《爱简单》、《那一天》、《空气》、《双鱼座女孩》、《我介意》、《星月神话》、《雪绒花》、《不让你走》。原告仅向被告主张剩余66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原告音集协提交了以下证据:1、音像出版物《凤凰传奇》、《擦肩而过》、《流行歌曲经典(第一辑)》,证明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2、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609、3257、3275号公证书、南京市雨花台公证处出具的275号公证书,证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相关授权合同,将其相关著作权信托给原告管理,原告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3、(2013)苏苏东证民内字第3829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播放涉案音乐电视作品;
  4、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消费发票、工商资料基本信息查询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了7730元的合理费用。被告凯马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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