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投资交易 > 股票交易 > 正文

虚假诉讼并冻结账户能避免强制平仓吗?(2)

发布时间:2015-07-20 10:46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再看被证监会叫停的场外股票配资。尽管比场内融资融券高风险,高杠杆,但由于高额收益的诱惑,融资需求旺盛,场外股票配资长期游走在灰色地带,配资方采取了不规范且违反《证券法》第80条“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以及证监会制订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22条关于“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帐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规定、但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股票配资使用的是第三方账户,由第三方持有身份证去证券公司开户。这个第三方并非股票配资者指定,而是由出资方指定(通常是出资方的亲戚或朋友)。出资方与配资方共同掌握该第三方账户的密码。在这种情况下,配资方可以抢先随时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出资方也无法与配资方控制的第三方串通合意达成虚假诉讼,只能采取单方恶意诉讼的方式,无法达到及时制止强制平仓的目的。同时,即使冻结了该第三人账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第三人能够证明该保全有错误的,配资方人应当赔偿第三方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诉讼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另外,股票质押贷款融资,由于股票质押质权的优先受偿权,是可以对抗法院的冻结措施的。
  总之,采用虚假诉讼来冻结账户企图避免被强制平仓的厄运,只是用一个违反契约精神和市场规则的错误来避免另一个错误的发生,实际并不可行。
  至于股灾给股票市场和每个投资人带来的警示太多,需要及时反省。《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早要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融资融券交易存在的风险、以及因不能及时补交担保物而被强制平仓带来的损失,投资者必须在投资前,管住自己的贪婪和赌性,冷静注意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违约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以及其特有的投资风险放大等风险,慎重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相应风险。
  同时,监管层应该采取措施用一些更规范的方式来满足股票散户的融资业务需求,监管层对配资业务的严防死守并不能使合理需求消失,只会鼓励市场参与者想出其他形式来绕过监管,一定要避免重蹈今天赌场式的大窟窿的覆辙。(作者:乔茜,来源:gaoshanLEGAL)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