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公司是否可以以公司回购股权的形式?
例:王某是A有限公司的股东,王某出资额为100万元。2009年5月1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增资1000万元,由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认缴,如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由公司回购其股权,该决议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2009年6月2日,股东王某与A公司根据上述股东会决议签订股权收购协议,王某将其持有A公司10%的股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A公司。2009年6月17日,A公司向王某支付了50万元转让款。后双方因余款发生争执,王某遂将A公司告上法庭,向其索要250万元余款。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法院认为《公司法》并不禁止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后以合法方式退出公司,包括以公司回购股权的形式退出公司,故A公司股东会决议和A公司与股东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遂判决A公司向王某支付余款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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