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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制毒技术”忽悠人算诈骗罪还是制造毒品罪?

发布时间:2015-07-22 09:54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例:朱某在网上QQ群中认识了王某,交谈过程中朱某称自己会制造毒品,本就是吸毒人员的王某随即将此事告知毒友徐某,后两人在网上向朱某询问如何制毒。朱某根本不会制造毒品,但朱某动了骗取财物的念头,骗取他们交纳所谓的“学费”,就可以教授两人制毒技术并赠送原料和设备,为了让王某徐某信以为真,朱某将真毒品给他们试吸,最后在一次会面教授制毒技术中被警察抓到。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了非法买卖而制造苯基丙酮,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徐某、王某为了制造毒品购买原料和设备生产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最终,判决朱某犯诈骗罪,徐某犯制造毒品罪,王某犯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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