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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是否承担承运过程中的风险责任?

发布时间:2015-07-22 10:00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出口木衣架销售订单。A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收到C银行开出的即期付款信用证。船期将至,A公司再三联系B公司指定的货代公司,其均未安排装运。之后货代公司终于安排在4月27日装船,但是已经过了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A公司联系B公司修改信用证,B公司以信用证修改手续麻烦及费用高为由,承诺交单时接受不符点付款赎单。 2013年4月28日A公司将单据交到交单行。审单后,交单行在寄单面函上表提单据不符点:迟装运。当日交单行将单据寄往开证行。2013年5月10日开证行美国C银行发来拒付通知,A公司多次联系B公司要求其付款赎单。B公司称其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无法立即赎单,需要缓几天。A公司一次次地催促,B公司却一直拖延。交单行也不断发电催付,开证行不予理会。后来开证行将单据寄回。经调查, B公司已提货,船公司无单放货。因订单中无违约责任条款,A公司也无从追索,最终A公司钱货两空,A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风险和损失虽然由B公司承担。但是因为提单存在迟装运这个不符点,会导致开证行拒付,开证行不承担承运过程的风险责任,出口商A公司也就无法凭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为了避免单据被拒付, A公司应该据理力争,坚持让B公司修改信用证,将信用证的效期和最迟装运期延后。而不是听信于B公司贸然发货,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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