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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组织者是否能控制互联网领域的传播?

发布时间:2015-07-22 10:24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例:嘉兴华数与黑龙江电视台签订了频道资源合作合同,是黑龙江卫视频道在嘉兴市区域电视信号接收以及传输的唯一合法机构,享有独占性的广播组织权。但是嘉兴电信未经许可,也为客户提供了接收黑龙江卫视频道的服务。嘉兴华数为此认为嘉兴电信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独占性的电视频道信号落地的权利。为此,嘉兴华数诉请法院判令嘉兴电信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45条主要来源于《罗马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而上述国际公约末知识网络传播行为视为“转播”。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包括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并不包括广播组织者,也就是说广播组织不能控制互联网领域的传播。IPTV业务系电信企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的服务,如果将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延伸至互联网领域,与三网融合宗旨相悖。因此,法院驳回了嘉兴华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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