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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典型

发布时间:2015-08-05 10:35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例:2008年8月,济南市工商局商河分局接群众举报,举报人称其在山东炬通程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购气充值时,要求新开户天然气用户必须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综合保险”,否则拒绝为用户提供天然气销售服务。自2008年8月到2009年8月,以每户每年12元为收取保险费标准否则不给供气。而商河分公司通过与商河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管道天然气工程项目协议书》,成为商河县唯一从事天然气销售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山东炬通程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济南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作者:未知,来源: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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