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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发布时间:2015-07-23 14:06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例:甲和朋友在乙的火锅店就餐,甲上卫生间时因地面光滑突然摔下台阶,甲感觉右小腿疼痛难忍不能站立。后住院治疗,检查结果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甲住院期间,乙给了甲一定的现金。经司法鉴定,甲的损伤程度已构成九级伤残。甲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其损失。

  甲在乙的火锅店就餐,双方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存在违约行为,乙未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甲遭受人身损害,属于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只能选一个。乙符合侵权责任之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构成要件,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尽到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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