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行政机关 > 海关 > 正文

海关是否存在行政许可权?

发布时间:2015-08-05 11:07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8条规定:“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据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署令第117号) 的相关规定,海关有准予企业设立码头、车场、货站、堆场、仓库、快件中心等有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场所(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免税商店、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除外)的权利。

 

(作者:未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网站)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