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民事赔偿 > 工伤赔偿 > 正文

上班时间自杀,算工伤吗?

发布时间:2015-11-30 16:39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例:甲是A市某公司的仓库保管员,1991年被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此后,其曾三次住院治疗,1998年企图自杀被人发现后获救。2004年9月, 甲又因病发去医院就诊,医院为其出具了7天的病假证明。病假结束后, 甲回单位正常上班。10月,甲被发现死于其工作场所仓库内。经公安部门鉴定,甲是服用该公司保存在仓库中的杀虫剂死亡的,而该杀虫剂含有“甲胺磷”成分。

  A市劳保局的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甲为因工死亡。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但公司明知甲属于有自杀倾向的精神病职工,对其应负有更为严格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义务。甲胺磷系危险化学品,原告在未经培训和考核的情况下,安排一名精神病人从事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工作,显然未尽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义务,使得甲的工作场所存在不安全因素,并直接导致他的死亡。可见,甲的死亡与其工作环境存在不安全因素有关,据此可以认定,甲系因工作原因死亡。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仲裁网)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