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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证据保全实务经验(3)

发布时间:2015-08-06 09:43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最后,是法院的认证。由于商业秘密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所以法院在庭审中宜采用综合认证法,以免在一证一认过程中过多地出现一些无法解释的矛盾。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许多重要的问题实际上都是证据问题或事实问题,比如原告主张的某种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原告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在哪里?
  原告是不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原告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被告是不是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实施了怎样的侵权行为等等?所以商业秘密案件难就难在证据分析与查明案情事实上,这些问题一解决,整个案件自然就瓜熟蒂落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认为:
  证据保全与调查、收集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审判实践表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原告往往利用这项规定,将证据保全作为法院替其取证的有力手段,以期通过法院为其取得被告侵权的直接证据及有关赔偿证据。
  调研中多数法院认为,如果对原告的申请不慎重审查而一概准许,证据保全就可能成为原告收集证据的有效途径,法院也就可能成为替代原告取证的工具。这种后果,不仅助长原告滥诉的风气,而且导致对被告的不公平,更浪费了司法资源,有损法院公正的形象。谨慎审查接纳请求法院调查、证据保全的申请,对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保全范围不能超越原告自己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能超越原告的诉请;对于原告自己可以取得或通过公证等方式可以固定的证据材料,不予保全。在适用证据保全措施时,既要注意及时、保密以免证据灭失,给申请人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又要注意严格审查,防止申请人滥用诉权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原告申请法院向被告的客户调查取证销售资料以求获取有关赔偿证据的,由于牵涉到被告以及案外人的重大商业利益,应当十分慎重,在基本认定商业秘密侵权成立的情况下才考虑接受申请。原告要求保全的证据范围应当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范围基本一致。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认为:
  关于临时禁令与证据保全问题
  所谓临时禁令,是指法院根据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争议事项全面审理之前作出禁止或者限制被申请人实施某种行为以保持现状的暂时性措施。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临时禁令的采取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3至第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由于侵犯商业案件中的临时禁令多是权利人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提出的单方申请,因此法院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作出决定,但必须满足以下两点:
  1.情况是否紧迫,从时间角度考虑,主要看该申请是否处于制止侵害的关键时刻;从地域角度考虑,主要看是否能在特定区域内维护权利人的垄断地位。
  2.是否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原告将要受到难以估计的经济损害,难以得到足够的经济赔偿。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由于其本身证明要求高而当事人的取证手段和范围又非常有限,所以原告纷纷求诸于法院的诉前证据保全。
  商业秘密案件在证据保全及证据交换方面比较特殊之处,主要是保全而来的有关材料在案情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很可能会涉及到原、被告双方的商业秘密,对保全来的材料应妥善保管,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轻易让原、被告双方接触到保全材料,以防止商业秘密不当泄露和扩散。(作者:未知,来源:弘法智知识产权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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