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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权利滥用及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5-08-11 11:1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知识产权学科的发展,驰名商标日益为人们所关注。在世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的同时,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不断扩大。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在客观上具有特殊的经济价值,很多商标所有者为使自己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为维持、独占已经拥有的驰名商标特权,不惜侵犯其他商标所有权人的正当利益,危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权利滥用的表现?
  驰名商标最初是从普通商标发展而来,它除了具有普通商标的一般特征外,还具备两个独有的特征:一是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识别功能;二是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驰名商标是从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其所表彰的商品质量具有稳定性。客观上,商品和服务的良好信誉通过商标的指示体现为商品的知名度,因此能产生对顾客的吸引力,并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驰名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因其能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带来巨大的收益而成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追求的目标,普通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往往可以阻止他人在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甚至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这无疑赋予了驰名商标所有人很多的特权,由于经营者的逐利本质,这种特权被驰名商标所有权人滥用的现象也就比较普遍。同时,普通商标商标权人为了使其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通常也会实施滥用商标权利的行为。?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的权利滥用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驰名商标被滥用于产品广告宣传,驰名商标的本质功能被曲解。目前,市场上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随处可见,食品、药品、衣物鞋帽、酒、化妆品等各种不同种类的商品都有一定规模的驰名品牌存在,我们发现经营者通常把“驰名商标”字样和图标直接标注于商品的广告牌或者包装上,并使用醒目的标注手法强调其产品为驰名商标,例如大多数消费者所熟悉的“红蜻蜓”品牌的皮鞋就直接在其专卖店店牌上、品牌名称旁边直接标注“驰名商标”字样。然而,驰名商标的正当意义在于商标权利纠纷中事实认定的法律作用,将其用于广告宣传,使之被赋予额外的商业功能,无疑有悖于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本旨。?
  第二,蓄意制造商标侵权的恶意诉讼。作为驰名商标的持有人,往往利用它所拥有的特殊权利去禁止他人在所有商品类别上使用相似的商标,从而发起恶意的商标权诉讼或异议,滥用异议权拖延他人的注册时间,或者利用法定程序无限期缠讼以打击竞争对手,阻止潜在对手的品牌推广,提高自己商品的知名度。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目前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是在发生纠纷后需要进行特别保护时才予以认定的被动认定方式,那么普通商标权人往往会滥用商标诉讼权,通过蓄意制造商标侵权诉讼来启动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些行为背离了立法的本意。?
  第三,限制他人的合理使用权。权利人为维持驰名商标所带来的可观经济利益,通常会滥用驰名商标专用权,限制他人的合理使用。包括:(1)限制他人说明性使用的行为,即限制他人对其产品的质量、功能、主要原料、用途、产品型号等基本信息的介绍。(2)限制他人的指示性用语使用,较常见的是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他人出于使用商标以外的目的对指示用语的使用。(3)限制驰名商标的非商业性使用权。驰名商标所有人为了垄断产品市场,维护其产品的优势经济地位,常以侵权或者淡化为由将相关的滑稽模仿、新闻报道等诉之法院。然而,他人善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记,不会引起混淆或误认,就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商标权人不能以商标专用权排除他人的这种合理使用。?
  第四,利用后驰名的商标对抗在先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特别是注册驰名商标一经认定,就可以对抗恶意注册的、容易引起公众混淆的商标,因此就会有人利用后驰名的商标对抗在先注册的善意的、不会引起公众混淆的商标。但在该商标驰名之前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同一商标,是商标法所允许的,只要注册人是善意的,并且该商标的组成和后驰名的商标并不相似,在先的商标权就是合法的。法律不仅要保护驰名商标,也应保护商标的在先、善意的注册权。(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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