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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与爱农实业有限公司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4)

发布时间:2015-08-12 09:33商业秘密网

  本案中,张佩兰、闫玉基作为涉案“纪元1号”植物新品种权人之一,曾于该植物新品种权授予前与爱农公司签订涉案《联合开发协议》。该协议约定,张佩兰、闫玉基向爱农公司提供“纪元1号”亲本种子及制种技术资料,爱农公司向张佩兰、闫玉基支付利润分成。该协议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具有法定效力。据此,爱农公司具有实施涉案“纪元1号”品种权的权利。新纪元公司关于爱农公司生产、销售“纪元1号”构成侵权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新纪元公司虽然主张张佩兰、闫玉基已向爱农公司发出解除通知,该协议应已解除,但该协议尚在履行期内,张佩兰、闫玉基作为涉案植物新品种权人之一,已依据该协议收取了爱农公司支付的利润分成120万元。爱农公司是否违约,该协议是否解除,须由协议双方即张佩兰、闫玉基与爱农公司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新纪元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其关于合同已经解除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新纪元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九千八百元,由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元,由河北新纪元种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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