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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2015-08-13 15:51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一、对经认定的区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科技开发经费补助,即年终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列入补助范围企业的年科技开发经费实际发生额进行核定,将各企业核定数相加除年初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补助经费预算总额确定补助比率,按照自认定之年起,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科技开发补助经费乘以当年补助比率得出的补助额度进行补助,补助年限为区级两年、市级五年(区级两年内上市级的可再延长两年、两年之后上市级的再延长一年),其中市级最后两年减半补助。

  市级高新技术骨干、苗子企业,自列入之日起,骨干企业比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办理,苗子企业比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办理。经认定的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政策。对新进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行列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二、年初由区科技局牵头选定五家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和五家高新技术苗子企业,即区“双五工程”企业,报区政府批准后,再由区科技局和“双五工程”企业签订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商品化、产业化目标协议,年终对协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以得分60分起计奖,分别给予10—50万元的奖励。

  三、对新列入区级、市级和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进入市重点工程技术中心的企业或机构再按市规定给予配套补助。

  四、对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国家创新基金项目按市规定进行配套补助。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引进(委托开发)项目,按成果引进(委托开发)费,给予10—30%的资金配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对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属高新技术项目的国家级新产品、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攻关计划、863计划项目以及属高新技术的市级新产品计划项目、火炬计划、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通过鉴定(验收)后,市级每项奖励1万元,国家级每项奖励3万元。

  上述第四、五条中,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或奖励。

  六、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开发。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允许按实列支,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经核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计税所得额。

(作者:未知,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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