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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高院:苹果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终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8-18 10:5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4)高行(知)终字第29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马吉路88号C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GeneDanielLevoff,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建军,男,1971年4月5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康建忠,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武磊,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万琦,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98号7层。
  法定代表人袁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斯伟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9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苹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建军、康建忠,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武磊、万琦,原审第三人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斯伟江、袁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涉及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专利号为200410053749.9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智臻公司。2012年11月19日,苹果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2013年9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13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21307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苹果公司不服第21307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应适用200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及200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审理。根据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可知,本专利首先要实现拟人化的对话,而游戏功能是在拟人化对话的基础上的附加功能,并不是实现本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过滤器本身并不对用户语句所需执行的内容予以区分。聊天机器人系统必然对用户语句进行语言分析,将语言分析后与游戏相关的内容发送至游戏服务器,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实现的。
  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游戏功能的主张不能成立。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区分格式化语句与自然语句的主张不能成立。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通过网络学习来扩充对话数据库的主张不能成立。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精确搜索功能的主张不能成立。苹果公司关于本专利未充分公开如何检索对话数据库以获得拟人化聊天信息的主张不能成立。
  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并未明确何种判断结果发送给游戏服务器,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可以明确游戏服务器主要涉及提供服务的内容,对于所接收到的命令语句是否涉及游戏功能除了需要命令形式的区分外,还需要对用户命令进行语言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能够清楚地知道在语言分析后将与游戏相关的内容发送给游戏服务器。苹果公司关于“根据区分结果将该用户语句转发至相应的服务器”不清楚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苹果公司关于“格式化语句和自然语言”不清楚的主张不能成立。苹果公司关于有关权利要求缺少拟人化相关技术特征的主张不能成立。(作者:未知,来源:北京高院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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