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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江阳法院:医事法庭疏解“医”与“患”的纠纷

发布时间:2015-10-12 14:09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近年来,因医患矛盾导致的“医闹”和暴力伤医事件不断见诸报端。针对辖区内医疗纠纷案件不断增多,且存在调解难、鉴定难等情况,今年8月6日,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成立了全市法院系统首个“医事法庭”。“医事法庭”将为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增进医患双方的理解与信任、严厉打击涉医暴力犯罪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

  术后“呼无力” 正常风险还是医院过错

  2011年8月,泸州市民陈某突发头晕、头痛症状,伴随肢体运动障碍,被送往甲医院接受治疗。

  甲医院诊断陈某系脑干出血,左侧小脑血肿;肺感染;高血压病3级,遂对陈某施行了气管切开术等对症处理。

  住院期间,医生在告知拔除气管导管,患者可能出现呼吸困难导致再次手术的风险后,获得家属同意,拔除了陈某的气管导管。不料,导管拔除后,陈某先后出现呼吸困难、呼吸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家属认为,甲医院违反治疗规程,且未告知该手术可能导致死亡的风险,应对陈某的死亡承担90%的赔偿责任。

  甲医院则辩称,由于陈某家属不同意尸检,导致陈某最终不能查明死因,故最多只能承担不超过60%的责任。

  审理过程中,江阳区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陈某死亡涉及的相关专业问题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根据甲医院病历中护理记录缺失、拔管时未备好气管切开包等情况,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且这些过错是导致陈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的主要原因。江阳区法院最终采纳了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判医院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在“医事法庭”挂牌成立当天召开的研讨会上,该案引发与会律师、医务工作者、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司法鉴定机构代表的热烈讨论。

  四川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王和斌认为,司法鉴定时要从三个方面去判断。首先是诊断依据;第二是治疗问题,就一般治疗、特殊治疗或临床治疗过程进行鉴定;第三就是医患沟通问题,医院通常采用书面方式,对手术治疗方面的情况,比如病人术前是否知道有几种手术方式以及所选择的手术方式可能存在的风险,术中可能出现新情况、意外情况等方面进行沟通。

  四川医科大学附属中医院医务部部长刘鹏表示,由于缺乏监管,导致司法鉴定机构良莠不齐,部分鉴定人员缺乏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鉴于医学鉴定的特殊专业性,建议邀请医学专家介入,使鉴定更具专业性和公平性。

  植入“钢脆脆” 合格产品还是缺陷产品

  江阳区的夏某于2011年9月底发生交通事故,到乙医院住院治疗。乙医院在治疗中为夏某做了“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胫腓骨中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植骨术”等手术,并叮嘱其术后一年复查,视情况拆除内固定片。

  2012年3月底,夏某突发右下肢疼痛,经复查发现右胫骨内固定片断裂,乙医院随即为其取出了断裂的内固定片,又为其实施了重新安置内固定片的手术。

  夏某认为乙医院提供的内固定片是不合格产品,造成其多次手术,要求院方进行赔偿。而乙医院则称该院诊疗符合规范,并无过错,且植入的内固定片是合格产品,无质量瑕疵,拒绝赔偿。

  江阳区法院审理认为,乙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不但要保证自身诊疗行为没有过错,而且要保证其提供的医疗器械不存在质量缺陷。而是否属于缺陷产品,不仅取决于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强制性标准,还要看产品是否存在不合格的危险。该案中,乙医院提供的钢板在植入夏某体内5个月即发生断裂,使用期限远未达到乙医院在出院医嘱上载明的时间。乙医院未提供因夏某自己过错而造成钢板断裂的相关证据,应视为其提供的钢板存在质量缺陷,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乙医院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作者:商业秘密,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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