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合法权益 > 婚姻继承 > 正文

关于婚约与彩礼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2015)

发布时间:2015-11-17 15:25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有关调查显示,在订婚后男方无一例外地都要给女方家数量不等的彩礼,订婚在形式上都由双方长辈主持,彩礼在用途上发生了一些变化,以前的彩礼主要用于女方父母的家庭生活,现在的彩礼则大部分用作女方的嫁妆,剩余部分归女方父母所有。彩礼有的是一次性给付,有的是分二至三次给付,彩礼给付完毕,就可以商定举行婚礼日期。

  1.婚约的性质

  (一)婚约是一种契约。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一种预约,基于婚约双方的合意而成立。这是婚约双方就未来成就某种身份关系而达成的契约,根据《合同法》第2条之规定,对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婚约是一种习俗。订立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民间的一种习俗,它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而无法律之上的约束力,法律对这种契约并不加以保护。任何一方违反婚约,他方均不得诉请解除婚约或诉请法院强制其履行婚约。对婚约发生制约作用的是民间习惯和善良风俗。因此,解除婚约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婚约当事人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只需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对于婚约一方对解除婚约有异议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2.婚约财产的性质

  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订立婚约要举行订婚仪式,婚约一方会向对方,或各自的父母、亲朋好友会向婚约人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礼。另外,直至结婚之前,婚约一方(通常是男方)还可能再给付对方一定数量的财物,最常见的如节礼等,这些财产均属于婚约财产。对于这种给付财物行为的性质应区别加以对待:

  (一)基于包办、买实性质的婚约而发生的财物给付或借婚约索取财物。《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上述给付财物行为因违反《婚姻法》禁止性规定而均为无效。

  (二)婚约一方在平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希望以此来增进双方的感情,进而促成婚姻的成立,这种财物的给付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为一种无偿的赠与。

  (三)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探究财物给付人的真实意思,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现代婚姻大多数已经不再是买卖,彩礼当然不能视作价金,而在送彩礼和接受彩礼的过程中,男方给付彩礼是无偿的,女方的接受行为也是如此,不需要支付对价,因而可以认为这种给付行为实际上是达成了赠与合同。但是这种赠与合同远非简单的赠与那么明确,因为双方的内心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很多时候双方对此预期结果也有明确的表示。在许多有关于婚约彩礼规定的国家,不是将此种赠与界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就是将其界定为附生效条件的赠与,但是在婚姻解除时均可以请求返还。(作者:范伟律师,来源:法律小常识)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