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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未尽注意义务遭受损害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发布时间:2015-11-19 10:45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审判规则】

  雇员在为雇主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雇员有权要求雇主赔偿包括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但雇员提供劳务时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致使其自身受伤,应认定其对损害结果亦存在重大过失,此时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相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关 键 词】

  民事 用人单位责任 雇佣合同 过错责任 公平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 特殊侵权 利益关系 一般过失 雇员利益

  【基本案情】

  2008年,岳万兵修建房屋时请郑邦学做工。同年11月15日下午,郑邦学在为岳万兵的房屋屋顶装模时从屋顶摔落至地面受伤。事情发生之后,岳万兵将郑邦学送至种归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郑邦学被确诊为椎体等多处骨折,且椎体两处外力植入内固定物,郑邦学住院治疗二十七天,并于同年12月12日出院。郑邦学出院后谆医嘱需要卧床静养3个月,而后岳万兵与郑邦学就其在家卧床休养期间治疗、护理及生活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协议之后,郑邦学与岳万兵协商误工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赔偿问题,但双方未均能达成协议,郑邦学于第二年10月30日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郑邦学以误工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赔偿不足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岳万兵赔偿郑邦学的误工费10 500元、伤残赔偿金27 936元、被扶养人郑家毅的生活费7 671元、鉴定费800元、后期的治疗费用10 323.10元及交通费350元,合计57 580.1元。 双方确认郑邦学受伤之后,岳万兵已支付郑邦学的医疗费为26 111.25元,且负担了郑邦学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亦承担了郑邦学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回家卧床休养期间的部分护理费,给付了郑邦学出院后在家卧床休养期间的营养费750元。

  【争议焦点】

  雇员在为雇主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而从屋顶摔落至地面遭受人身损害。在此情况下,雇员应否为自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进而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郑邦学伤后经济损失56 792.45元,岳万兵负责赔偿42 600元,其他部分由郑邦学承担。岳万兵应负赔偿的款项限判决生效后15日之内付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郑邦学在为岳万兵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故岳万兵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参照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应根据双方各自存在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虽该法尚未施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理念和立法精神可以适用于指导案件的处理。鉴于郑邦学提供劳务之时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致使损害结果的发生,郑邦学应承担部分责任,可以相应减轻雇主岳万兵的赔偿责任。郑邦学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中伤残赔偿金27 936元、误工费10 500元、鉴定费800元、被扶养人郑家毅生活费7 123.35元、回家后所开支的医药费323.10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支持;郑邦学要求岳万兵补足后期治疗费10 000元,虽然尚未实际发生,但该项支出是可预见的,给付是必须的,且郑邦学请求数额在合理范围之内,故予以支持。郑邦学要求赔偿交通费用350元,但其仅提供出110元的票据,所以认定交通费用为110元。据以上情况,郑邦学的经济损失认定为56 792.45元(不包括岳万兵已支付的医疗费26 111.25元、营养费750元以及承担的郑邦学住院期间生活、护理费用等)。双方对郑邦学伤后岳万兵已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无争议,故不属争议范围之内。(作者:金连军,来源:衡水律师金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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