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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IS服装店”有多大的不良影响?

发布时间:2015-11-30 16:00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刚过去不久的巴黎血腥恐怖袭击事件,矛头再次指向了近期全球一系列恐怖袭击的组织者——ISIS伊斯兰极端组织。近日,深圳龙岗一服装店招牌及销售的服装因含有“ISIS”字样,被人拍照放上网,引发警方关注。为了弄清这家服装店是否与ISIS组织有关,警方专门对此展开调查。然而调查的结果却是,“ISIS”是这家店主在3年前自创成立的服装品牌,是“意思意思”的简称,产品定位为高端成人女装。这家女装店既没有连锁店也没有注册商标,但确与ISIS极端组织无半点关系。女店主有些无奈的解释称,3年前开这家店时,根本不知道ISIS组织。不过,为了避免误会,店主已自行拆除标识。

  无独有偶,因与“ISIS”“撞脸”而被迫改名的,除了这家服装店,还有一款名为“ISIS Mobile” 的移动支付客户端。去年7月,这款软件的开发商在声明中称:“真是不凑巧,我们没有意向跟一个暴力代名词的组织同用一个名字”,并宣布将更换该款软件标识。

  值得注意的是,女装店将“ISIS”作为商品与店面标识进行使用,与“ISIS Mobile”更名、潮牌“MLGB”被指有悖公序良俗不同。正如女店主所言,“ISIS”未注册商标,这意味着“ISIS”不具有注册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但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均为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为避免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同样应遵守《商标法》第十条,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

  ISIS作为臭名昭著的极端组织,显然,“ISIS”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中关于与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名称或标识相同或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那么,可能导致“ISIS”落入无效商标规制的仅有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最高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将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认定为绝对无效,保护的法益为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特定民事权益。此外,学界亦有讨论其他不良影响是《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兜底条款抑或仅是与其中第八项的并列。

  但正如上文所言,一款商标之所以可以称之为商标,与其自身具有的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识别的显著性密不可分。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往往基于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此外,对于某一商标是否构成对近似商标的侵权,通常将是否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作为考量标准。同时,其他不良影响并不保护特定民事利益。故而,对于是否构成对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从普通公众对于特定商标的来源、含义的理解来界定。仅针对“ISIS”作为服装店标识一事来看,应将可能存在的其他不良影响情形界定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资料显示,ISIS的前身为2006年在伊拉克成立的“伊拉克伊斯兰国”。直到2014年,该组织将政权更名为“伊斯兰国”,美国联合北约与阿盟等组织组成国际联盟打击ISIS,才将ISIS组织带入公众视野。由此可见,2012年自创ISIS品牌的服装店主,当时无法预见日后会与ISIS这个极端恐怖组织“撞脸”;该服装店规模有限,从销售的商品类型来看,实难与ISIS组织相联系。有观点称,店主在2014年得知ISIS组织,但未更换店面标识,是否存在欲借助“ISIS”在全球的“影响力”提升品牌形象?但时至今日,小店依旧是那个小店,若非此次被拍下曝光于网络,恐怕很少有人了解该店。“ISIS”服装店激起网友的热烈讨论,基于互联网中的虚假、不良言论可能产生错误的舆论导向,警方通过调查做出澄清,平息网络上的“悠悠之口”亦在情理之中。(作者:Ives,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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