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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涉及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问题首案宣判(2)

发布时间:2015-12-09 15:43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三、裁判结果

  本案中,《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在规范事项上针对的是新增服务项目上的商标申请,其制定目的在于“更好保护已使用商标权利人利益,维护稳定的市场秩序”,商标局作为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属于制定《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的形式上的合法主体。但是,《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的“同一天”指的是“同一个自然日”,即从一个自然日的零时开始至该自然日的二十四时结束,此属于社会生活中众所周知的事实,其含义是清楚、确切的,该规定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期间的规定是一致的,这种认定对于《商标法》的运行并未产生任何不良后果,对《商标法》的体系构建也没有产生任何冲击。对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同一天”指的是“同一个自然日”之众所周知的事实,若因新的情况出现需要对“同一天”赋予新的特殊含义,依法应当由法定的机关作出解释。而《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将“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31个“自然日”“视为同一天”实质上是对《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同一天”进行了重新定义,超越了商标局所主张的对法律如何具体应用进行解释的范畴,在内容上也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鉴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如下决议:《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不合法。

  鉴于华源公司申请商标的时间与其他两公司申请商标的时间不属于“同一个自然日”,在审判委员会决议的基础上,本案合议庭认定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作出的涉案被诉《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对于华源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其已构成对其商标的在先使用的问题,本院不再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本院最终撤销了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

  四、改革亮点

  一是本案判决书中首次公开了审判委员会关于《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过渡期的规定是否合法的审理意见和相关决议。二是本案是北京知产法院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开展一焦点一质证一论辩的焦点式审判的具体体现,本案判决书围绕争议焦点逐一回应了各方主张。三是为保障诉辩意见表述的完整性、准确性,本案中的诉辩意见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方写入判决书。对尊重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提升司法的公开度、透明度进行了有益探索。

  五、涉案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一条、第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立法法》第四十五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商标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作者:未知,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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