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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能否在纳税调整后应税所得里扣除?公益性捐赠涉税问题解答(3)

发布时间:2015-12-09 16:16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6、个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能否税前扣除?

  问:个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能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捐赠方取得的票据有何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本文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政策,自2008.01.01日起停止执行。)

  第二条规定,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该文件规定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第三条规定,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纳税所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并取得符合规定的捐赠票据的,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应当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7、捐赠支出能否结转扣除?

  问:个人通过红十字会向灾区进行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当月扣除不完,能否在以后月份继续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的规定,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通过红十字会向灾区进行捐赠,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当月扣除不完,不可结转以后月份进行扣除。(作者:中国税网咨询部,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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