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知产维权 > 不正当竞争 > 正文

两个《万万没想到》 四川卫视一节目被判更名

发布时间:2015-12-17 15:04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影视作品与综艺节目同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被告四川电视台擅自使用与在先知名作品《万万没想到》同名的节目名称,并在微博中使用原告的微话题及海报进行宣传,被法院一审判决在更名前停止制作和播出《万万没想到》综艺节目,为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2万元。

  万合天宜公司称,该公司于2013年出品了网络剧《万万没想到》,该剧以诙谐、搞笑、结局意想不到的效果获得了公众的认可和赞誉。在过去两年中,该剧不仅获得了国剧盛典最佳网络剧、中国大学生电视节大学生最喜爱的网络剧等奖项,而且还推出了《万万没想到》书籍、游戏、手表、U盘等衍生产品,已经成为一个知名品牌。2015年2月,四川电视台制作并推出的一档名为“万万没想到”的电视节目,节目名称在字体、颜色等方面与万合天宜公司构成近似,结局都使人意想不到,四川电视台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万合天宜公司与四川电视台同为视听节目的制作者和经营者,在用户群体、播放渠道、盈利模式等方面存在相同或近似之处,在经营过程中,亦存在一方搭车模仿、攀附商誉从而损害另一方竞争利益的可能性,故二者存在竞争关系。认定影视作品是否构成知名商品,其所获得的奖项、作品播放的持续时间、收视率或点击率、观众评价、媒体宣传等均属于较为重要的评判标准。根据万合天宜公司提交的系列奖项、点击量、媒体宣传等,可以认定《万万没想到》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知名商品。“万万没想到”作为网络剧的名称,为该网络剧的主要识别部分,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词语建立与《万万没想到》作品相对应的关系。因此,“万万没想到”的名称已经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四川电视台使用的节目名称在字形、读音、含义上与原告节目完全相同,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也达到了较高的相似程度。节目类型虽然存在一定差别,但二者在娱乐功能、受众群体、播放平台等方面存在重合,考虑到原告节目业已取得的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四川电视台的《万万没想到》时,即使不会对二者的来源产生混淆,也难免会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许可使用、授权合作等特定的关联联系。

  法院认为,经营者享有根据其节目的主题、风格、效果等进行命名的权利和自由,该种命名方式是市场经营和竞争的必然结果,应当得到鼓励,但该行为必须善意、妥当和必要。四川电视台的综艺节目意在求真探索、展现科学,“万万没想到”在一定程度上的确表达了该节目的主题,但四川电视台在已知晓原告节目推出在先且已经取得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理应对他人的作品名称进行合理避让,以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而四川电视台不仅采用了与在先知名作品完全相同的作品名称和近似的设计,而且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万合天宜公司的海报和微话题对节目进行宣传,其春节特别节目《千万不要笑》亦采用了与《万万没想到》类似的网络短剧的搞笑形式,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品知名度和搭便车的嫌疑,主观上难谓善意,因此认定四川电视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更名之前,不得制作和播出涉案节目,为原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四川电视台提出了上诉。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法院网)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