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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强化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审查?

发布时间:2015-12-25 16:02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招商引资合同是投资方和引资方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形式。这类合同由于合同标的额较大,权利义务复杂,合同风险往往也较大,投资方由于存在较大的投资,更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对招商引资合同的审慎审查更显重要。招商引资合同的审查,除了需要注意合同审查均需注意的问题外,还需要针对招商引资合同自身的特点,进行特别的审查。

  一、把好“签约主体”关

  1、规范政府签约行为。过去,政府出于促成项目落地的考虑,往往直接作为一方合同当事人与投资方进行签约,一旦合同履约出现问题,政府将面临直接成为被告的风险。为避免政府陷入各类诉讼的尴尬,今年以来,江山市法制办进一步强化了对签约主体的审查,对于普通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合同,一般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负责签订并履行合同。对于部分投资方出于政策稳定考虑,要求与政府直接签约的,先由政府与投资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框架协议等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合同,再由相关单位与投资方签订具体协议。

  2、强化签约对象资质审查。突出招商引资的“选商”和“引资”,进一步强化对签约对象资信及履约能力的审查,通过工商查询、企业信用查询等方式,掌握投资公司的法人资格、工商登记、社会信誉等情况,有效甄别及排除一些企业信用差或企图空手套白狼的皮包公司,真正做到选“好”商、引“好”资。

  二、把好“权利义务”关

  1、强化优惠政策条款审查。以合法性、合理性为审查重点,进一步强化政府招商引资合同中优惠政策的审查工作,重点审查土地出让方式、土地出让价格、税收优惠、财政补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坚绝杜绝“法外优惠”情况的出现,特别是在土地出让方面,严守“招拍挂”及“土地最低出让价格”两条硬杠子,确保优惠政策依法依规。

  2、避免权利义务失衡,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对投资方的义务条款进行全面审查,确保相关条款清晰明确,对于投资方关于项目投资额度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期限、投运后对地方财政及地方人员就业的贡献等方面的承诺,要求明确到合同当中,以投资方义务的形式予以规定,确保合同全面履行,实现政府招商引资目的。

  三、把好“违约责任”关

  1、细化违约责任条款,在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审查中发现,合同条款中大量存在一些诸如“违反合同规定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的笼统性条款,一旦投资方违约,政府方还需提供证据证明己方损失,不利于保障合同权益。针对这一情况,江山市法制办针对不同的违约情况,细化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违约情形、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以及违约金与损失额的计算方式,充分保障守法方的合法权益。

  2、进一步明确政府解约权,为确保实现政府招商引资目的,在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审查中,提出明确政府解约权的要求,要求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明确投资方未按规定的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出资、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和规模、未按约定期限投产或完成开发、纳税额未达到合同约定等的,均视为根本违约,政府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增加投资方违约成本,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作者:未知,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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