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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多少张银行卡?这个消息要看仔细了!(附:银监会通知)(3)

发布时间:2015-12-28 10:29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对于代理开立的借记卡,需被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柜面办理卡片启用后方可正常使用,在启用前应只支持存款转入等贷方交易,不支持取款、转出、消费、理财投资等借方交易。对于存款人因病残、出国等特殊原因无法由本人办理启用业务的,银行核实情况后应开设绿色通道,做到特事特办。其中,16岁以下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理开立的借记卡,不受上述限制。

  对于新开银行卡客户,原则上应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确无手机号码的,可以不予预留。对于新开办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的客户,应当要求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若客户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一经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停用该银行卡,待客户更新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再恢复使用。16岁以下中国公民由监护人代理开立的银行账户,可留存监护人或存款人本人经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

  对于个人客户主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名下非本人意愿办理的本地和异地银行卡进行处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核实后,应中止银行卡服务。

  四、强化内控,完善流程,提升银行卡安全管理水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梳理完善业务流程,提升内控水平,切实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不断强化行业自律,严格落实社会责任。同时,应尽快建立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账户黑名单制度,依法限制涉嫌电信网络诈骗银行卡的境内、境外使用功能。

  五、密切联系,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

  各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涉恐案件资金查控工作的通知》(公刑[2015]846号)要求,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的资金查控联系人机制。在专项行动和资金查控工作中,各方确定的联系人应切实负起责任,直接对接、直接联络、快速反应,共同做好涉案资金的查询、冻结工作。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各银监局应配合公安机关进行重点协调和部署,做好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督促和指导工作,努力形成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强大合力。

  六、大力宣传,打防结合,着力提升广大群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和能力

  各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精心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推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防范工作宣传教育活动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综合运用柜台、ATM等终端,积极借助手机短信、互联网等载体,通过悬挂警示标语、张贴防范提示、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深入开展经常性防范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揭露不法分子犯罪手法和伎俩,切实提高广大群众防范意识和能力。特别是在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要主动提示核查本人名下全部银行账户信息,发现异常,及时处置。

  七、落实责任,严肃查处,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打击治理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于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在协助查控工作中通风报信、拖延推诿、协助隐匿转移财产的,以及涉及违规办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对责任机构和责任人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银监会法规部联系。银监会将适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13日

(作者:未知,来源:法律讲堂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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