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法官:银行卡纠纷(格式条款效力、伪卡交易等)疑难问题解析
近年来,因信用卡透支交易、银行卡被盗刷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案件大幅增加,最高院也正在研究制定有关银行卡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在意见出台前,实践中应如何处理银行卡纠纷案件的审理问题?日前,最高院民二庭在“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也提出了解决银行卡盗刷案件的大体思路。
一、银行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一)两大常见格式条款的法律争议
1. 关于持卡人透支后未按期还款,应支付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等的约定是否有效问题
发卡行认为,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合同的约定,持卡人应支付上述款项。关于发卡行上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定,该格式条款有效,应全部支持发卡行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当事人之间依其自主意志订立银行卡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规定,应认定有效。商业银行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相关行业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或计算标准,该做法为正当的市场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依法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评价,对于违反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应否定其效力,对发卡行的诉讼请求部分不应全部支持。理由为:透支后,持卡人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给付复利,复利属于违约金的一种形式。滞纳金与超限费在性质上亦属违约金。合同约定持卡人承担多种违约金的责任形式,属重复归责,于法不符。(作者:张雪楳,来源:<<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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