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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皇姑区法院近3年一审审理涉外人员刑事案件27件

发布时间:2016-05-05 09:22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对近三年该院审理的一审涉外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从上述四个方面分析了引发犯罪的原因,并提出相关防控建议。今天,皇姑区法院相关负责人独家向《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度解读。

  落差导致“三非”犯罪增多

  数据显示,皇姑区法院2013年、2014年、2015年受理涉外刑事案件数分别为8件,9件,10件,呈小幅度上升趋势。但是,2016年仅第一季度受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就有4件,已经达到2013年全年案件数量的一半。

  “追逐利益的强烈愿望与社会现实的心理落差,导致‘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人员犯罪增多。”谈及涉外人员犯罪原因,皇姑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这些外籍被告人主要来自我国周边地区国家及非洲国家。

  一方面,由于这些国家因地理相近或政策原因与我国交往频繁、联系日益密切,使得入境人口较多;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社会环境稳定,吸引了周边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相对贫穷落后的国家和地区的居民来我国“淘金”。由于偷越到中国有天然的地理上的便利,加之边境地区存在一些违法犯罪组织专门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故这类人员中存在的“三非”问题更突出。

  自称来自某国的晓红和晓婷(化名,女),2011年通过非法组织帮助偷越到我国,并被介绍到餐馆打工,勉强维持生计。之后,结识我国人员黄某、奚某,通过事先预谋,于2012年12月在辽宁省新民市,晓红、晓婷利用与他人假结婚方式,分别骗取两名被害人各5万元彩礼钱后逃走。最终,皇姑区法院以诈骗罪对晓红和晓婷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有期徒刑两年。

  另一起抢劫案件中,被告人自报系与我国接壤的某国国民,偷越边境辗转来到沈阳市寻亲未果,生活无以为继,遂在2015年7月抢劫出租车司机,因犯抢劫罪被皇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上述负责人分析称,由于“三非”人员在我国没有合法身份,就业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其出现生存困难时,极易引发犯罪行为,甚至产生严重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

  如国籍不明的金某,曾于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3年刑满释放后,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又因国籍不明无法被遣返,导致其继续逗留于我国境内。2014年,金某在沈阳市多次持刀抢劫,并致一些被害人受伤,皇姑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

  文化法律差异导致犯罪

  “国家与民族间的文化差异,成为诱发性犯罪的原因之一。”该负责人称,来自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生活习惯、思维观念存在差异不可避免,一些案件中体现了因文化差异引发犯罪的问题。

  如在对性的理解上,某些国家更加直接开放,外国男性与中国女性交往过程中,很容易产生一些误会。比如,误认为女性同意与其在家中单独约会就有发生性关系的意思,或某些言行系对其进行了性暗示,这种情况在强奸案件中有所体现。

  2013年2月23日,某国籍被告人与被害人通过微信多次聊天相识,在约被害人至其住所后,酒后双方聊得投机,便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的拒绝、反抗其认为是欲拒还迎,遂强行与之发生了性关系。最终,被告人因犯强奸罪被皇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

  此外,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来源地国与中国法律的差异,导致涉毒案件增多。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和具体情况不同,法律规定与我国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部分被告人对我国的某些法律规定并不了解。

  “在一些国家,吸食大麻并不违法,容留他人吸食大麻也不构成犯罪,这是我国与其他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同。”该负责人说。

  2014年5月,来自某国的4名留学生在各自租住的房屋内相互容留吸食毒品大麻,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皇姑区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至5个月。

  另外,有些外国人对我国“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并不了解。

  在皇姑区法院2015年审理的两起危险驾驶案中,两名被告人均来自同一国家,各自与朋友在饭店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经检测,两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均超过80mg/100ml。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分别判处拘役1个月、两个月的刑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名被告人均表示并未意识到酒后驾车系犯罪行为。

  留学生管理教育存盲区

  “留学生日渐成为涉外人员犯罪‘主力军’。”该负责人称,沈阳市内高等院校较为集中,外国留学生也相对较多。

  2013年至2015年,皇姑区法院审理外籍留学生被告人8人,年龄普遍在25岁以下,主要涉及故意伤害、强奸、容留他人吸毒、寻衅滋事等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对涉外人员的社会管控缺乏系统规定,造成外国来华人员在管理、教育上出现盲区。”该负责人分析说,除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分工明确对入境外籍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外,社区、相关单位和学校也应当承担对其外籍居住人员、员工、留学生有效管理和引导。现阶段的管理缺位,使相关部门对外籍人员了解、疏导不足,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也是导致涉外人员犯罪的一个因素。

  以学校为例,一些高校录取、管理外国留学生不够规范,录取时不注重对学生素质的综合考察,录取后对学生疏于管理。

  “我们了解到,某些外籍留学生家境殷实,且有的学生依据政策享受高额奖学金,经济宽裕,平时生活自由散漫,不少外籍留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这使得学校不能及时对学生进行引导和教育,使之流入社会,经常出入酒吧等场所,沾染酗酒、吸毒等恶习。”该负责人不无担忧地说。

  在皇姑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某国留学生寻衅滋事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在2013年12月7日,结伴到酒吧喝酒,后双方发生矛盾厮打起来,在厮打中撞倒酒吧安检门,两人竟无故开始对酒吧的安检门进行踢踹,造成酒吧财产损失。

  该负责人表示,上述两名留学生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皇姑区法院综合考虑学校意见及其需继续完成学业等实际情况,对上述被告人判处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罪名多样化集中化

  “随着此类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涉及案件罪名越来越多样化。”上述负责人介绍,现阶段该法院审理的涉外人员刑事案件涉及17个罪名,涵盖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

  这些犯罪主要集中在侵犯财产罪(如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毒品类犯罪为主),涉财及涉毒类犯罪分别约占总涉外案件数的32%、20%,两类犯罪占了涉外人员案件的一半以上。

  该负责人表示,涉财犯罪通常有明确的被害人,部分案件具有一定的暴力程度,社会影响较恶劣。

  另外,有组织犯罪问题日益凸显。早期在沈阳地区的外国人犯罪以个体犯罪居多,现阶段则呈现出集团化和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如电信诈骗类犯罪,外国人与我国人员相勾结成立犯罪团伙,分工精细,专门从事电信诈骗活动,个别案件涉案人数多,被害人也较多,社会影响恶劣。个别案件涉跨国犯罪,赃款汇入外国账户,给案件办理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带来难度。

  2012年4月至6月,某国的被告人金某、罗某等人纠集中国的韩某等共十余人,在沈阳市内租赁房屋作为窝点,预谋并实施针对在我国境内工作和生活的某国人进行诈骗。

  该团伙分工明确,一线人员负责冒充某国检察机关执法人员拨打被害人电话,谎称其账号涉嫌犯罪活动;二线人员冒充某国检察厅检察官接听被害人电话,诱使被害人登录钓鱼网站输入银行卡账号和密码,从而获得被害人的账号及密码信息,另由专门人员将被害人账户中的资金转到诈骗专用的某国账户中,某国专门有人将账户里的赃款取出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被告人的中国个人账户里,最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分赃。

  最终,皇姑区法院以犯诈骗罪对涉案被告人判处3年两个月至3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招防范外籍人员犯罪

  “大量涌入的外籍人员,特别是‘三非’人员,给我国社会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压力。”该负责人表示,基于在沈阳外国人犯罪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在保障外国人的生活基本权益和尊重各国人民正常来往的基础上,建议从三个方面着手,对外籍人员犯罪加以防控。

  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构建协调有效的防控体系。要高度重视对入境涉外人员的管控工作,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核。

  加强对外国人的普法宣传教育。由于国别、民族、宗教、文化、法律等差异,应当重视对涉外人员的普法教育,自觉遵守中国法律。同时,相关部门要采取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从外国人入境至其在境内生活、工作的各个环节,使在华的外国人尽快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跨区域和国际合作。对于日益凸显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三非”问题,仅靠单一国家的力量很难根本解决,这就需要加强跨区域和国际合作,与相关国家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作者:韩宇 张国强,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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