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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6

发布时间:2016-05-05 15:32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典型案例之六:骆立新、白高元、丁伟及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1年9月,被告人骆立新、白高元、丁伟共同成立了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丸酷斯公司),由被告人骆立新负责销售、被告人白高元负责财务、被告人丁伟负责进货,以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766号五楼作为销售点,并租赁上湖社280号之一四楼作为仓库,销售“耐克”运动鞋。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单位丸酷斯公司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购进明知是假冒“耐克”运动鞋销售给“名鞋库”、“唯品会”等商家,销售金额共计3000余万元。2013年10月16日,公安人员查获该窝点,当场抓获被告人骆立新、白高元、丁伟,并从该公司及仓库查获贴有“耐克”品牌商标的运动鞋共计13000余双,经查证,上述运动鞋均系假冒,货值金额共计99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3年10月16日,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公安分局对骆立新、白高元、丁伟等三人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同年11月22日,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4年8月28日,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对被告单位丸酷斯公司、被告人骆立新、白高元、丁伟提起公诉。2015年1月22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丸酷斯公司罚金一千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骆立新、白高元、丁伟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4000多万元,涉案物品通过知名网络销售平台销往全国各地,受害者众多,取证难度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从海量证据中认真梳理比对,着重分析各个犯罪嫌疑人主观犯意,厘清各自罪责。针对网络犯罪取证难的特点,列出详细的取证清单和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要求侦查机关进行专项司法审计,准确认定涉案金额,为后期对涉案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定罪处罚打下了扎实的证据基础。检察机关重拳打击此类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净化了网络消费环境,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作者:知产库,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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