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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布6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05-31 16:04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全省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6个典型案(事)例,包括刘某等7人故意伤害案、李某某性侵女童案、许某某故意伤害案、蔺某某故意伤害案等,这些案(事)例集中反映了检察机关成功帮教、妥善处理校园暴力、救助未成年人等方面的做法。

 

  甘肃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徐维忠在发布会上表示,2012年至2015年,甘肃省不批捕未成年人978人,不起诉未成年人620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387人。不捕率从2012年的11.43%上升到2015年的32.88%;不诉率从2012年的2.61%上升到2015年的21.08%。同时,对于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未成年人犯罪,判处3年(含)以上有期徒刑的共697人,做到了“宽容而不纵容”。

 

  教师性侵多名小学生获死刑

 

  2011年至2012年6月4日,李某某在甘肃省天水市某村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小学生年幼无知、胆小害羞的弱点,以交作业等为借口,采取哄骗、恐吓等手段,先后强奸、猥亵该校女学生36起,涉及被害女学生26人。最终李某某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并执行。

 

  据了解,该案是一起严重的校园内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案发后,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针对性侵案件取证难的特点,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办案同时,检察机关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争取询问过程一次完成,避免反复询问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及时封存被害人相关资料,保护她们的隐私;邀请心理专家对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最大限度地降低被害人的心理创伤。

 

  甘肃省检察院未检处处长齐世萍表示,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应注意取证方式,注重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及时做好被害人的心理干预和疏导工作。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堵塞管理漏洞,同时发挥多部门联动作用,形成打击和保护的合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犯罪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伤害。

 

  开听证会决定不起诉6学生

 

  2001年4月,兰州市某中学高一年级学生刘某、陈某等7人(均系未成年人),因琐事殴打本校初三年级学生龚某(15周岁),致龚某重伤。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认为该案已够起诉条件,但因双方均系在校学生,被害人对案件引发有一定过错,且双方法定代理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为了慎重起见,决定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听证会由检察机关主持,办案民警、学校代表、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与会人员就此案应否起诉发表了意见,办案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了训诫。听取各方意见并结合案情,检察机关决定对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陈某等其余6人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本案是甘肃省检察机关引入不公开听证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处理的第一案。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本着挽救的目的,对涉案未成年人均作出不起诉处理,保证他们继续完成学业。

 

  帮助被判缓刑学生重返校园

 

  2013年5月27日17时,因比赛琐事,在校学生许某某(17周岁)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矛盾。当日下午18时放学后,许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某左腰部戳伤。经鉴定,李某某脾脏破裂及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害。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判决后不久,许某某被所在学校开除,因该案在当地造成的负面影响较大,其他学校均表示不愿意接收许某某。其母亲找到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寻求帮助,主管未检工作的副检察长出面,与学校、教育局多次沟通,最终在当地教育局的协调下,许某某所在学校同意接收其回校上学,并安排在原来的班级。之后的两年内,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持续跟踪关注许某某,并不断鼓励他,直至其考上大学。

 

  齐世萍认为,部分涉罪未成年人系在校学生,犯罪时年龄小且没有一技之长,一旦过早失学或辍学,极易重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为了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返校园,继续完成义务教育,检察机关在案外做了大量工作,推动政府职能部门解决问题,保障了涉罪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

 

  说服经理任取保候审保证人

 

  2013年12月,蔺某某(17周岁)打工期间,为了给受到骚扰的女友出气,约同事王某某(17周岁)殴打被害人后,持刀威胁被害人抢得现金14元及价值300元的手机1部。破案后,蔺某某父亲赔偿被害人现金4500元,蔺、王二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对蔺某某、王某某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二人均是外地人,在本地无法提供保证人,办案人员前往他们打工的酒店,说服董事长、经理作为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酒店继续接纳两人打工并提供食宿。因取保候审期间两人表现良好,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该酒店被检察机关设立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承担了蔺某某、王某某考察帮教任务,考验期满后,检察机关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齐世萍表示,合适保证人的引入,有效解决了监护人缺失无法适用取保候审的难题。该案也为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合适保证人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同时,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的建立,进一步拓宽了不捕、不诉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和监督考察途径,破解了流动未成年人帮教难的问题,体现了平等保护的原则。

 

  建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

 

  2015年10月,甘肃某技工学校学生王某某(17周岁)因女友妹妹被某中学学生薛某某欺负,遂叫同学孟某某(16周岁)、刘某某、杨某某(均15周岁)3人前往该中学,与薛某某叫来的金某某等人互相殴打,王某某持匕首捅刺对方,造成两人重伤1人轻伤的后果。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附条件不起诉,对王某某提起公诉,法院以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区分主从犯,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对孟某某等3人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多次主持调解,王某某等4人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孟某某、刘某某、杨某某3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经与校方沟通,保留了孟某某等3人学籍,并协商在该校建立涉罪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由学校老师担任观护人,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对孟某某等3人进行考察帮教。案件审结后,结合该校刑事案件多发的现状,检察机关开展了主题为“平安长大”的法制宣传教育。

 

  检察机关在办理校园暴力案件中,坚持“宽容而不纵容”,对涉案未成年人作出宽严有度的处罚。同时延伸触角,发挥学校的帮教作用,通过以案释法,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校园暴力。

 

  救助陷入困境失管未成年人

 

  2014年4月,杨某某(17周岁)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杨某某的父亲因吸毒下落不明,母亲离家出走,哥哥因盗窃罪正在服刑,家中年仅14岁的弟弟和未满10周岁的妹妹流落街头,仅靠乞讨、邻里救济为生。

了解这一情况后,检察机关立即向当地县委、县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展开救助,及时将未满10周岁的妹妹送到儿童福利院妥善安置,督促当地民政部门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未成年的弟弟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由村民委员会承担起监护责任。杨某某在得知这一情况后,表示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释放与弟妹团聚。 

 

  齐世萍表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是全方位的,对于办案中发现的生活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实施救助,妥善予以安置,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或犯罪。不仅帮助了陷入困境中的未成年人,也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

(作者:赵志锋,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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