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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深化多元解纷机制改革意见和特邀调解规定

发布时间:2016-06-30 09:39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案件1951万余件,审结、执结1671万余件,同比分别上升24.67%、21.14%。而在10年前的2005年,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是784万件。

  当前,司法改革进入攻坚期,法官员额制改革一定意义上减少了法官数量,立案登记制改革大幅增加了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靠改革化解案多人少矛盾。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法院特邀调解规定》。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胡仕浩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将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进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有效衔接,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多元的选择,让纠纷解决渠道从“一枝独秀”发展到“百花齐放”。

  全国特邀调解员达104516人

  记者:请介绍一下特邀调解制度及其特点、运行情况。

  胡仕浩: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

  从事特邀调解的主体是法院编制外进入法院名册的特邀调解组织与特邀调解员,与法官的司法调解不同。相对诉讼的时间与经济成本,调解程序较为便捷,可以为当事人节约大量时间与金钱;相对威严的法庭,调解场所温馨、调解员态度温和,可以有效缓和对抗状态;相对诉讼必须争出高下对错,调解可以通过厘清双方实际需求,达成双方共赢的调解协议;相对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对权益的处分权掌握在纠纷当事人手中,调解结果有更强的可预期性等。

  特邀调解可以有效解决非诉解纷方式权威性不足的问题。特邀调解有些类似于国外法院的“附设调解”。法院通过诉前导诉、案件分流,将适宜的案件引入调解程序,并对特邀调解员提供咨询、培训服务,对特邀调解案件流程进行管理,对纠纷解决的基本进程有所掌控,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审查制作调解书等,调解的公正性和协议的效力性得到提升,也就提高了非诉方式解纷的权威性。

  特邀调解员可以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可以是在特定领域中有一定威望的人士,这些都是对社会解纷资源的利用。一些市场化运作的组织,如商事调解组织,也是特邀调解组织名册的重要来源,将他们引入名册有助于他们规范发展,发挥优势。

  2015年,全国法院共吸纳特邀调解组织32912个,特邀调解员104516人。这支法院编外解纷队伍办理了大量法院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案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

  探索建立线上纠纷调解平台

  记者:发展线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同时,为何还要发展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胡仕浩:与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优势,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社会各界发展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也要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中考虑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方案。

  最高法正在以打造“智慧法院”为目标,加快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运用“互联网+”思维,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打造线上线下有机结合的纠纷解决平台,落实改革部署、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当前,有的地方法院已经开始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建设集网上立案、案件查询、网上咨询、在线调解等功能为一体的司法服务平台。如吉林全省法院探索建立“电子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设立“陈辽敏网上工作室”,有家事、知识产权、商事纠纷等8支专业化调解团队,近3年来共调解案件12996件,其中调解成功6946件,调解成功率为55.96%。

  去年10月,新浪网法院频道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建立e调解平台。今年6月,又和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成立“和合智解”e调解平台,搭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的在线纠纷解决系统,为群众提供经济、方便、快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

  最高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发展需求和先行先试的探索,鼓励各地创新在线纠纷解决方式,推动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全方位、立体化信息平台,促进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跨界融合,通过科技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解决纠纷,减少诉累、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让社会公众真真切切地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

  建立名册制度防止虚假调解

  记者:规定在防范虚假调解,保障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方面是否有具体举措?

  胡仕浩:规定注重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与保护。强调启动调解需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员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人民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特邀调解。调解员不可以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对调解期限作出协商。

  规定为防止虚假调解,作出相应制度设计。按照规定,法院开展特邀调解应当建立名册制度。入册时,法院会对特邀调解组织及其中拟从事特邀调解工作调解员的情况进行审查。不同于与法院无关联的普通调解,法院需要对特邀调解案件进行流程管理,负责甄别适宜移交特邀调解的纠纷,提供调解场所、咨询服务、组织业绩评估等,使得法院对移交出去的纠纷有一定的管控,可以有效防范虚假调解的发生。

  规定要求,特邀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中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或者特邀调解组织报告。人民法院或者特邀调解组织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作者:刘子阳,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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