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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丢失货物免责不明应赔货损

发布时间:2016-07-12 15:01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2012年4月12日,重庆市黔江区太平鸟女装服饰店经营者李某向厂家浙江望春公司退货,重庆申重速递有限公司黔江分公司上门揽收。收货单上注明了收件地址,快递费100元,李某未选择保价。几天后,李某得知,价值2.9万余元的货物不翼而飞,浙江望春公司未收到退货。而快递公司也拒绝照价赔偿,理由是李某未选择保价,根据快递单背后注明的条款,如寄件人没有选定的,则寄件人确认快件的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内,快递服务单位在该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对此,李某表示,自己在发快递时收件员并未就该条款对寄件人进行告知和提示。李某诉至法院,索赔2.9万余元。

  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后,维持原判,快递公司须赔偿李某的货物损失。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庭后解释称,根据邮政法规定,李某的货物丢失在向收货方投递阶段,系履行递送义务过程中,快递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邮政法同时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限制赔偿责任条款。

  本案中,快递单背面的是否保价等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未达到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程度,货物丢失是因为其存在重大过失引起,因此无权援用限制赔偿责任的条款进行抗辩。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作者:吴晓锋 通讯员 郑斌,来源: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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