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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搜索平台发布虚假旅游信息拟追责

发布时间:2016-08-03 10:19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国家旅游局日前发布通知,就《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稿)。此次意见稿是自2013年10月旅游法施行以来,相关配套规章的重大调整。此次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此次意见稿内容多达114条,是对2009年版的《旅行社条例》和2002年版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进行了合并修订。同时,也是自1985年5月国务院发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以来的第三次大修。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近年频发的因不合理“低价游”滋生出的强迫购物问题,意见稿拟规定,游客可要求旅行社垫付退货款,同时首次明确旅游网站提供虚假信息也须担责。此外,对于网络搜索平台因未更正或者删除旅行社相关信息虚假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旅行社经营出国游业务门槛放宽

  国家旅游局在通知中指出,此次修订旨在贯彻落实旅游法有关规定,适应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旅游形势的变化,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因此,意见稿中多处内容均体现出“简政放权”的精神。

  比如,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方面,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二)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三)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

  而在此方面,此次意见稿虽然规定多出一条,但限制已明显放宽。意见稿拟规定:只要连续开展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两年以上;近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或者经营旅行社业务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近两年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不低于在职员工总数10%且不少于5名,已与旅行社订立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领队,即可申请经营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

  不过,在赴台游方面,意见稿拟规定,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从取得出国和赴港澳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

  游客可在30日内要求旅行社退货

  作为旅游法的配套规章,此次意见稿在旅行社经营方面的内容多达48条,规定相当详尽。

  其中,备受诟病的诱骗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对高龄旅游者提高旅游费用、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等违规情形,意见稿中虽将老版条例规定的50万元罚款上限调低至30万元,但同时也规定:对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意见稿还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在未提供更多服务的情况下,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的年龄或者职业差异而提高旅游费用。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享受相关旅游项目费用减免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费用中扣除相关费用。

  针对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意见稿拟明确,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同时,为防止旅行社滥用格式条款,意见稿还强调:旅行社和旅游者订立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不文明游客将被限制乘坐航班

  当前,旅游网站已成为民众出行的重要选择之一,而近年来此类旅游纠纷投诉数量也一直居高不下。

  在此方面,此次意见稿也明确规定,旅游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与旅行社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意见稿强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网络搜索平台,意见稿也专门规定:网络搜索平台提供者有偿提供搜索服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旅行社业务经营相关信息虚假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因未更正或者删除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搜索平台提供者无偿提供搜索服务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更正或者删除相关信息,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发生的违法行为,意见稿明确,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明确的,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人不明确的,由网络经营者注册地旅游主管部门查处。

  此外,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

  意见稿提出,有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经营者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

(作者:余瀛波,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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