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民事赔偿 > 侵权赔偿 > 正文

大风掀飞雨棚砸伤人 雨棚业主判赔20万

发布时间:2016-08-03 11:07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大风掀翻雨棚伤了路人,谁来埋单?广州一位市民“点儿”特别背,在雷雨大风天走路时被从天而降的一块雨棚砸成九级伤残。原来,飞落的雨棚是马路对面的一家火锅店所有。事后,被砸伤的市民将火锅店老板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2万余元人身损失。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事发时虽值雷雨大风天气,但并未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火锅店老板不能构成免责,应赔偿残疾赔偿金等19.8万余元及精神损失5000元。

  雷雨大风刮倒临时雨棚砸伤人

  2014年5月17日,正值初夏的广州天气说变就变,下午4点30分左右,一阵狂风雷电大作。因受雷雨大风天气影响,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一家火锅店临时搭建的雨棚被大风吹到了马路对面,不巧的是,正好砸中了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黄某,同时还砸坏了一家五金商店的大门。

  事发后,路人向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报警,黄某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黄某构成左尺骨鹰嘴闭合性骨折、右眼睑以及上嘴唇挫裂伤、右膝挫裂伤并异物存留、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黄某为此住院18天,花去医疗费11829.9元。后来,法医鉴定的结果显示,黄某的伤残等级符合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在黄某住院期间,火锅店的老板徐某为其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

  出院后,黄某要求徐某赔偿损失,但遭到对方拒绝。无奈之下,黄某将徐某告上法院要求徐某赔偿人身损害损失22.36万余元。

  雨棚业主称出于人道预付药费

  火锅店老板徐某则自认很冤,认为黄某受伤与他没有关系。徐某说,事情发生的时候,他并不在现场,店内的员工也不知道这事,没有人看到事情发生的经过,也不清楚黄某受伤是不是因为雨棚被风吹倒砸伤他的。

  既然与自己无关,那为啥还在黄某受伤后支付了黄某的医药费用?对此,徐某解释说,因为当时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黄某认为是他的责任而报警,而他在没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出于人道主义垫付了一万多元医药费。

  徐某还表示,当时,他在事发后回到现场勘察发现,黄某在街上受伤有着种种的可能性,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黄某是被他店里的雨棚砸伤,所以黄某受伤与他无关,反而黄某还应该把一万多元医药费退还给他。

  法院:

  因未达不可抗力程度不免责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肇事雨棚是火锅店的临时搭建设施,徐某作为该火锅店的经营者,是肇事雨棚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为此对本案肇事雨棚负有管理义务。鉴于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此次事件中没有过错,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从一般生活经验判断,黄某当时正常行走在人行道上,对于风力的大小不能作出完全准确的判断,难以预计大风会将雨棚吹过来,为此黄某对损害后果没有过错,应认定雨棚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黄某的受伤负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事发时,虽然正值雷雨大风天气,但并未达到不可抗力的程度,徐某也未对此进行有效举证,为此不能构成免责。虽然徐某辩称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雨棚砸伤了黄某,但涉案事故的发生及处理经过、派出所询问笔录、黄某的住院治疗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上述事实具有高度的盖然性。

  为此,法院判决徐某赔偿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19.8万余元。另外,鉴于黄某构成九级伤残,法院酌情判定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构成不可抗力须满足三个条件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那么,什么才算不可抗力?雷雨大风天气算吗?

  受访法官指出,虽然暴雨、强雷电、大风天气确实是一种自然力因素,但不是任何自然力因素或常年不遇的自然力因素的出现就构成不可抗力。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三个“不能”条件须同时满足才符合不可抗力。

  暴雨、强雷电、大风等恶劣天气能否构成不可抗力,需要结合侵权地气象特点进行具体判断。在科学高度发展的今天,一般的恶劣天气是可以预见得到预警的,通过采取适当的措施,能够将天气造成的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为此,侵权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往往难获支持。

  该法官提醒,恶劣天气极大地增加了建筑物上悬挂物、搁置物掉落的风险,建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对恶劣天气应特别注意,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应对室外的悬挂物、搁置物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坠落伤人。与此同时,市民在恶劣天气出行,也要注意人身安全,不要在广告牌等易吹落的位置长时间停留,以免受到伤害。

  相关新闻

  大风天高空坠物伤人或须担刑责

  大风雷雨天高空物件掉落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可能要被追究刑责。周某刚原是深圳市龙华新区一栋楼房的13楼住户。为了图方便,他常年将木质砧板放在窗台晾晒但没有固定。2014年8月16日19时,周某刚再次将圆形的木质砧板洗净后,竖立放在窗台上的塑料板上风晾。没想到,19时30分许,砧板从窗罩的缝隙中间滚落,砸到经过的路人杨某。杨某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周某刚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作者:未知,来源:广州日报)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