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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各持遗嘱争房产 该以哪份为准

发布时间:2016-08-30 11:08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2014年,97岁的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的杨萍离开人世。刘大宝是杨萍和前夫刘军生的第一个儿子。杨萍和李志平再婚后,相继生下李东、李梅、李菊、李艳等4个子女。1960年李志平去世。

  李志平生前,嘉积镇某居民因资金困难,以500元的价格将一处房屋典当给李志平5年。典当期满后,房屋所有人将该房屋以800元的价格卖给杨萍。

  杨萍去世后,出现了房产纷争。刘大宝拿出一份遗嘱,该遗嘱的内容为“我,杨萍,丈夫李志平于1960年因病去世,死亡后,坐落于嘉积镇的房屋、铺面是我筹建的,属于我个人所有,现我年老体弱,日感不支,唯恐我去世后,子女之间继承房屋发生争执。特立本遗嘱,将铺面至屋内天井庭的房屋,包括天井庭,我去世后全部由大儿子刘大宝(前夫之子)继承,从屋内后进的天井庭墙至街面的房屋,由二儿子李东夫妇居住,李东夫妇去世后所居住的房屋归刘大宝所有”。

  李东也拿出两份杨萍立下的遗嘱。其中一份遗嘱的内容为“我和丈夫李志平共生育一男三女,男李东,女李梅、李菊、李艳。我丈夫李志平于1960年病故。我今年已经96岁了,唯恐我去世后子女们争占遗产,在我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神志清醒时,特立此遗嘱:将登记在我名下的坐落于琼海市嘉积镇房屋自愿留给儿子李东继承,女儿李梅、李菊、李艳以及我和前夫生育的儿子刘大宝不得干涉和争占”。

  2014年10月9日,刘大宝向琼海市法院起诉,主张继承权利,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琼海市嘉积镇杨萍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限令李东腾退铺面至屋内天井庭的房屋。

  法院审理查明,刘大宝提供的公证遗嘱,是由公证员代为起草,但无遗嘱人杨萍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涂改处未经遗嘱人杨萍确认,只有一名公证员办理该遗嘱公证。而李东提供的两份遗嘱为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居委会干部见证,立遗嘱人杨萍签名盖手印。杨萍生前长期与李东共同生活,年老生病时,生活上李东给予其较多的照顾。去世时,主要由李东操办丧事。再查明,2001年杨萍出资给刘大宝购买铺面一间。而刘大宝称,已从该铺面收取的租金中还了其母亲杨萍的出资购房款。

  琼海市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刘大宝的诉讼请求。刘大宝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8月,刘大宝去世,其妻和子女申请继续参加本案诉讼。2016年6月13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本案中,刘大宝和李东兄妹存在争议的房产,是杨萍与其丈夫李志平的共同财产。刘大宝所提供的公证遗嘱明显存在重大缺陷,未能反映出被继承人杨萍的真实意思。该遗嘱不仅在形式要件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遗嘱还处分了共有人的财产份额,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因而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文中人物为化名)

(作者:李轩甫 陈栋,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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