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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交通事故,能否扣车索赔

发布时间:2016-09-27 09:41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编辑同志:

  四个月前,李某驾驶货车撞毁了我停放在路边价值5000余元的摩托车,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我拒绝了交警的调解,强行扣押了李某价值80余万元的货车。后李某起诉,法院按照李某每天1000余元的营运收入,判决我赔偿李某被扣车20天期间的2万余元损失,李某赔偿我反诉的5000余元损失。请问,我为获得赔偿而扣车的自助行为为何不受法律保护?

  读者应小香

  应小香读者:

  民事自助行为是指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且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在不得超过必要限度的前提下,对侵权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的行为不符合民事自助的构成要件。一方面,你的扣车行为并非“情势紧迫”。因为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已经介入,不仅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且试图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李某也同意,你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即使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索要赔偿,不是非扣车不可。另一方面,你的扣车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从价值80余万元的货车及其每天1000余元的营运收入看,你5000余元的损失与之相比,数额差距悬殊。此外,你对货车停运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的停运损失,却在警察已经调解要求放车的情况下,强行扣车,对停运损失的发生、扩大,听之任之,主观过错十分明显,也就是具有故意之过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第19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据此,你应该赔偿李某的实际损失,所以,在生活中遇到纠纷,要善于用理性的法治方式维权,避免得不偿失。

  本报法律组

(作者:未知,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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