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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273万彩票系统只收19万,损失谁担?

发布时间:2016-10-13 09:37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张女士以手机短信投注方式在9个月里持续购买19万元的彩票,事后,彩票中心发现,由于系统将“组选”与“直选”两种不同的投注方式搞混,导致彩票中心少收250余万元的彩票款。为此,彩票中心通过债权转让方式,由彩票系统的开发维护方恒朋科技公司出面向张女士追讨欠付的彩票款。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恒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1年,上海福彩中心发行销售一款“天天彩选4”的彩票。该彩票每注2元,彩民可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进行投注,每天开奖。该彩种还设有“直选和值”与“组选和值”两种复式投注方式,彩民通过选择某一“和值”,投注符合条件的相应彩票号码。

  张女士对这种彩票颇感兴趣。起初,张女士只是尝试性地进行小额投注,每次她都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直选和值”的指令下注,系统自动生成投注号码,计算出应扣款项,并以短信方式告知张女士“直选和值”投注成功,并自动扣款。

  几次尝试后,张女士渐渐发现,该彩票中奖率颇高,每次花费不多却经常能中奖。为此,她加大投入,从起初的每天投注1至2次到后来每天都要投注100多次。从2011年10月到2012年7月,张女士在该种彩票上共投入19万余元,获得中奖款159万元。

  然而,不久彩票销售方就停止了该种投注方式,张女士还被彩票系统开发维护方恒朋公司告上法庭。原来,彩票中心在进行清算时发现,由于系统存在漏洞,当时张女士发送“直选和值”指令投注,系统回复“直选和值”投注成功,并且按“直选和值”给付彩票及兑付奖金,但实际上却按照“组选和值”的彩票款进行扣款。

  根据恒朋公司的说法,两种投注方式所对应的彩票注数相去甚远,比如同样选择和值“6”进行投注,“直选”方式代表84注彩票,而“组选”仅代表9注,而且“直选”的奖金高于“组选”。简单来说,张女士是花了“组选”的小钱买到了“直选”的注数,由此必然使其回报丰厚。

  恒朋公司认为,张女士发生的投注额为近273万元,但实际只付了19万余元,还欠付差额253.9万余元,鉴于彩票中心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了恒朋公司,因此恒朋公司有权向张女士追讨这笔彩票款。

  对此,张女士显然无法接受,在她看来,彩票中心所发布的投注规则并没有明确说明两种投注方式下每个和值所代表的注数,而且扣款都是自动操作,恒朋公司所称的系统差错彩民不可能知道。张女士还强调,彩票不能赊销,彩票中心单方面提供的数据并不能说明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票中心设置购彩流程并开放相应投注系统,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出的要约,张女士发送购彩投注指令到指定系统是承诺行为,至此,彩票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系统进行扣款、将相应彩票归入张女士名下、发送确认短信,均属于履行合同的行为。

  由于公示的彩票规则中,并无对每个指令所代表的注数作详细介绍,投注方式也缺乏“一手交钱一手出票”的直观性,张女士对其发出指令所对应的彩票注数无法有清楚的预期,因此很难认定张女士具有发现并利用可能存在的系统漏洞的恶意,且即便系统漏洞真实存在,其损失后果也不应由彩票购买者来承担。

  恒朋公司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彩票中心与张女士之间是否存在欠付彩票款的关系。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彩票中心作为交易规则制定者的优势地位、彩票不能赊销的规则、彩票合同的射幸性及最大诚信性等因素,不宜认定彩票中心与张女士之间存在欠付彩票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恒朋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彩票合同虽有偿但不等价,具有以小博大的射幸色彩。”本案审判长金民珍说,彩票购买者在购买彩票时,无法断定自己能否中奖,彩票购买者要么一无所获,要么获得巨额回报。张女士在9个月左右时间里持续、频繁地购买案涉彩票,其前期交易结果必然会影响其后期交易行为,该持续性购买行为一旦履行完毕,就难以恢复原状,因此彩票购买者对系统呈现的投注规则产生的信赖感应得到保护,从而体现彩票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的应有内涵。

  金民珍强调,彩票不能赊销规则一方面有助于彩票购买者量力而行理智购彩,另一方面也增强了交易的安全性,本案中的彩票交易虽以电子交易方式达成,但仍应遵循该规则。如允许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射幸合同予以“补单”,将会破坏公众性自动交易秩序的稳定。

(作者:汤峥鸣,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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