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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福鑫老板隐瞒负债经营骗贷1.45亿:不懂商户为啥举报

发布时间:2016-10-20 09:26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隐瞒公司已负债经营的事实,游说百余家经销商以进货名义向银行贷款供自己使用,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以骗取贷款罪被提起公诉

  听闻越来越多的供销商报案,徐福生选择到公安机关自首。51岁的徐福生与他苦心经营的北京海福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福鑫公司),被控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10月9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审。

  法庭上,被告人徐福生说:“事实我都承认,过程也认可,关于罪名,我不太懂法。”与徐福生不同,海福鑫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表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认可。出庭的辩护律师也作了无罪辩护。

  酒水生意遭受“滑铁卢”开始拆借高利贷

  被告人席上的徐福生头发斑白,昔日商海打拼风采不再。1965年出生的他,高中毕业后当兵,18年后转业。2005年1月,通过股权转让,他成为海福鑫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这次是因为公司的商户举报我公司利用商户名义在银行贷款,给商户带来信誉损失,我今天来投案自首说明情况。”2015年8月,徐福生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海福鑫公司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金8000万元,主要经营酒水业务,是中粮集团下属的中国食品北方销售公司(原名中国长城葡萄有限责任公司)红酒销售的华北地区及东北地区总代理,2011年和2012年全国销售长城红酒排名第一。

  徐福生回忆,公司发展鼎盛时期是2010年和2011年,员工最多时达到1100多人,销售网点分布在华北地区、东北地区和山东、河南等地,销售额每年能达到5亿多元。然而,从2012年开始,公司销售业绩下滑,2013年到2014年销售业绩下滑了50%。负债经营下,公司员工也只剩二三百人。案发前,公司业务已处于停滞状态。

  徐福生认为,自己生意遭受“滑铁卢”,主要是受国家政策及外部环境影响,高端红酒和白酒销售不出去,造成公司库房酒水大量积压,资金周转极度困难。同时又要偿还大量贷款、借款及高额利息,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

  徐福生供述,2011年以前,公司解决发展资金的渠道主要是银行贷款,当时公司业绩很好,偿还银行贷款和利息没有问题。2012年公司业绩下滑后,偿还银行的贷款和利息变得有些困难。于是,他选择民间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短期拆借,但要付3%至6%的高额月息。

  在行业发展不景气的境况下,靠民间高息贷款应对银行的贷款和利息,又要偿还借款和高额月息,这几乎是“饮鸩止渴”。

  2013年,由于他对市场发展的错误预估,让公司陷入了困境。6月,海福鑫公司向中国食品北方销售公司支付1.8亿元购进红酒。其中,半数资金是公司自有资金,另一半是从民间拆借的高息借款。然而,购进后不久,红酒市场价格下跌,红酒难以销售,价值1.5亿元的红酒大量积压。同时,公司还积压了近1.9亿元的白酒。这导致海福鑫公司3.4亿元资金无法回款。另外,由于市场原因,各地回款也很困难。仅北京市内,各大型超市长期累积拖欠他们4000万元货款。这种情况下,海福鑫公司资金链面临断裂危险。

  为解决资金压力 游说供销商贷款

  徐福生供述,他是从2012年五六月份开始民间高息借款的,共有近50家,借款总金额约8.6亿元,公司已还高额月息2.8亿元,还本金1.5亿元。

  除了民间高息借款,他也将目光投向银行。

  “2012年,海福鑫公司在光大银行金源支行做担保人,以北京分销商户的名义做过两期短期贷款,全都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在银行系统内取得了一定信誉,这种贷款模式在银行系统传开了。”徐福生供述,2012年下半年,民生银行北京国贸支行找到他弟弟徐福成,想套用之前其与光大银行做贷款的模式,跟他们做贷款:海福鑫公司先向银行缴纳20%的保证金,贷款下来后先入到商户信用卡内,再由银行定向划拨到海福鑫公司账户,期限一年,年息12%。到期后,商户使用的金额,由商户向银行一次性还清本金及利息,海福鑫公司使用的金额,由其公司向银行一次性还清本金及利息。银行再退还海福鑫公司保证金。若商户不支付本金及利息,银行从保证金内扣除。

  “我考虑,这样做既可以让北京分销商户用贷款冲抵从我公司购进酒水的货款,也能减轻公司库存酒水压力,就同意了。”徐福生供述,2013年,包头商业银行北京通州支行、广发银行北京上地支行、平安银行朝阳门支行等先后找到徐福成,想复制这种模式做贷款。

  经营一家商贸公司的张某作证称,海福鑫公司是其酒水供应商之一。2012年下半年,海福鑫业务员提议他在民生银行北京京广支行办理贷款,金额300万元,期限一年,由海福鑫公司提供担保,利息由海福鑫公司支付,他可以使用20%的贷款额度,从海福鑫公司进货可不支付货款。张某感觉这种贷款方式对自己没什么不利的后果,就答应了。2013年上半年,张某又通过海福鑫公司业务员在包头商业银行贷款了30万元。这两次贷款均由海福鑫公司还清了本息。2013年9月,在海福鑫公司业务员的提议下,张某又在民生银行北京京广支行办理了180万元贷款,张某可以使用60万元。

  到了2014年9月,已按事前约定还了银行60万元本金的张某,接到银行的催款通知,要求张某归还其余款项。直到此时,海福鑫公司业务员才告诉张某,公司因资金紧张,120万元的银行本金和利息没有还清。

  徐福生案发后回忆,他们在包头商业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做贷款的北京商户有100余家,贷款本金1亿余元。

  感觉被骗后,越来越多的供销商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8月18日,徐福生选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他承认,到了2014年10月,公司资金链完全断裂,实在没钱还银行的本金加利息。他与银行沟通,请求缓交本金和利息,银行答复让商户先行偿还,所以商户被银行催账。

  被控骗贷1.45亿余元 声称不懂商户为啥举报

  2015年8月18日,徐福生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海淀区检察院批准,徐福生被逮捕。2016年6月2日,海淀区检察院将此案诉至海淀区法院。

  据检方指控,2012年起受市场环境影响,被告单位海福鑫公司销售量持续下滑,资金紧张,为维持经营,被告人徐福生决定以海福鑫公司名义向多家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并在隐瞒上述经营状况及负债状况的情况下,与多家银行签订批量业务合作协议,由海福鑫公司推荐与其合作的下游经销商户向银行贷款,用于支付向海福鑫公司购买酒水的货款,海福鑫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提供质押担保。同时,徐福生指派海福鑫公司业务人员与下游经销商户私下达成协议,以先进货后付款、承诺给商户无息使用部分贷款或由海福鑫公司为商户承担合作期间贷款利息等不同条件,诱使多名商户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供海福鑫公司使用。上述贷款共计1.45亿余元,均进入海福鑫公司账户,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偿还公司贷款及利息等。海福鑫公司代替贷款商户按月向银行还款,但仅部分履行向贷款商户供货或返款的义务。2014年10月,海福鑫公司资金链断裂,不再向银行还款,且停止向商户供货。

  法庭上,检方指出,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被告单位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徐福生说:“事实我都承认,过程也认可,对于罪名,我不太懂法。”

  徐福生的辩护律师认为,包头商业银行、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对海福鑫公司的经销商贷款项目是合法的、程序是正当的,海福鑫公司没有为获取贷款向银行提供虚假文件,而且贷款过程经销商是知情的。另外,海福鑫公司和经销商之间的贷款资金使用协议,是在贷款发放后签署的,没有影响贷款的发放,并且实际履行了,不应认定是骗取贷款的依据。

  “商户举报我和公司诈骗,我想不通,是公司运营出了问题,当时双方对资金都有正常的需求,还不上贷款和利息后,我并没有逃避商户、逃避现实,而是在积极想办法,尽最大努力解决问题。”徐福生说。

  “2014年8月下旬,公司还在向商户供货,只是供货量不大,9月份供货量极小,10月份就不供货了。”徐福生解释,因资金链断裂,公司不能按时偿还民间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及高额利息,对方将其库存酒水逐步进行抵押封存。直到2014年10月,他还积极与小贷公司协商,请求解封公司10%以上的酒水,如此便有3000多万元酒水给北京分销商户供货。

  对于涉案贷款的去向,徐福生供述,按照商户与其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他们使用约3000万元贷款;按照银行与其公司签订的贷款保证合同,向银行共缴纳了约2000万元保证金;公司支付包头商业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及民间小额贷款公司利息约2000万元;给商户发货用了2000万元;公司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用约1000万元。

  截至发稿,本案尚未宣判。

  案后说法

  曾在商海打拼二十余年、所经营的海福鑫公司酒水销量居全国前列,有过辉煌经历的徐福生,还是输给了“不懂法”。

  贷款经营,本是商界常态,但贷款目的、用途、提供资料的真伪,则决定了行为的性质是合法经营还是违法犯罪。骗取贷款罪中的“欺骗手段”,在实践中包括提供虚假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方法,但行为人主观上对骗取的贷款并不要求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

  本案中,徐福生为了获得资金继续经营公司,在已经负债经营、库存大量酒水被抵押封存、履行供货协议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游说与其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下游经销商向银行贷款供其公司使用。这些小商户向银行贷款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是以向海福鑫公司进货为名义,但在向银行申请贷款之前,小商户和海福鑫公司已经达成了贷得款项如何分配使用的协议,并约定了大部分贷款由海福鑫公司使用。因此,贷款的真实目的和向银行提供的资料并不相符,实际上大多数小商户也并无真实的进货意愿。综上,可以认定徐福生和海福鑫公司指使小商户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贷款申请资料,从而获取贷款归海福鑫公司使用,构成了骗取贷款罪。

  实践中,银行在审核及发放贷款时,对于贷款人所提供的资料主要进行形式审查,实地走访往往流于形式。而且,假如贷款人有意隐瞒真实贷款目的或在民间借贷记录时,银行往往难以核实。本案中,从在案证据看,有些小商户提供的贷款资料并不是很完善,银行审核时没有去核实海福鑫公司与小商户以往的业务往来情况,或购销合同的真实履行情况。银行应当加强此方面的监管,提高风险意识,促进征信系统的完善。对于贷款人来说,更应提升法律意识,为获取贷款而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可能触犯法律,悔之莫及。

(作者:高鑫,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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