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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想“私了” 保险公司不同意

发布时间:2016-10-28 14:59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车子在路上发生碰撞,车主们“快刀斩乱麻”私下签订协议,保险公司是否要认可?日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认定私签协议对保险公司不发生效力。

  2014年4月,曹某在高速公路驾驶车辆时,与杨某驾驶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不仅两车受损且造成曹某上颌骨多发骨折,7枚牙齿脱落。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未保持安全车距,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的货车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负事故次要责任。

  之后,曹某与杨某达成协议,曹某所有医疗费用在排除交强险之外按六四比例分担,即杨某承担40%。

  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曹某多次前往上海一家医院就诊,经鉴定其构成伤残十级。据曹某称在此期间共花去车辆维修费、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39万余元。之后,要求杨某按协议约定比例支付费用,杨某则拿着协议联系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可保险公司拒赔,这下杨某也反悔了。

  曹某得不到赔偿,索性将杨某、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各项经济损失承担先行赔偿责任,杨某按协议约定在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与杨某之间的协议对我们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交通部门仅认定事故主次责任,未认定责任比例;且协议中约定的责任按六四分担是不合理的。”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交警部门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且出险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比例无明确规定的,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比例计算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曹某合理经济损失认定为35万余元;曹某与被告杨某达成的协议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但保险公司未承认该协议,也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故对保险公司不发生效力。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曹某承担70%的事故责任,杨某承担30%的事故责任,因此,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保险公司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杨某根据协议约定需承担剩余1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交强险保险金12.2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赔付损失7万余元,共计19.2万余元;被告杨某赔偿原告损失9113.6元。

(作者:孟焕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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