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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装,出了事我负责!”

发布时间:2016-10-31 13:51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承运人因超载拒绝运输,托运人多次承诺如因超载引发事故,由其负全部责任。后因超载发生事故,交警认定承运人负事故全责。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最终组织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承运人与托运人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2015年10月6日,李某到重庆市永川区某钢材经销商处购买了6吨钢材,并经钢材经销商介绍联系王某负责运输,目的地是四川省自贡市。王某车辆核载为两吨,在李某装至近5吨时,王某坚决不同意再装,并告诫李某如再装将会引发严重事故。李某则表示继续装货,发生事故由他负全责。装载完钢材后,为方便卸货,李某叫上3人一起挤上王某本来只能乘坐两人的驾驶室。

  当日下午,车辆行驶至重庆市永川区永峰路登东路段时发生侧翻,造成李某受伤。经重庆市永川区交巡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违反安全驾驶之规定,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

  2016年5月,李某向永川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8万余元。庭审中,李某诉称因王某驾驶车辆侧翻导致其受伤,且交警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全责,故应由王某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对此,王某辩称,车辆系超载导致的侧翻,而超载的直接原因是李某一直要求并鼓动超载,其间他已再三提醒并强烈要求不能再装载时,李某仍然坚持超载,并多次承诺负担事故全部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中李某过错重大,且运输中系免费搭乘李某,故王某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只是一种证据,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根据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据。当事人最终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还要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王某作为长期从事承运业务的人员,应当对运输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对李某提出超载的行为应予拒绝,最终其虽然口头不同意,但以行为默许了加重超载行为,为车辆埋下严重安全隐患。而作为伤者李某,在明知车辆已经超载的情况下,还不断增加重量,且在被告王某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仍以“继续装,出了事我负责!”这种类似保证性质的话语回应,导致车辆在人员和货物上均严重超载,其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其委托运输并协助超载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是导致运输过程中车翻受伤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李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依法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

(作者:吴晓锋 通讯员 郝绍,来源: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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