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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产法院作出建院最高赔额判决

发布时间:2016-12-09 09:56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因认为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并销售的多款USBKey产品以及该产品使用的物理认证方法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将恒宝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今天一审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判令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支付律师费共计5000万元。据悉,这是北京知产法院建院以来作出的最高金额判决,也是首次在判决中以计时收费的方式计算律师费。

  原告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和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生产应用于金融领域智能密码钥匙产品(即USBKey)的企业。原告握奇公司对ZL200510105502.1“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发明专利享有专利权。

  握奇公司认为,由被告恒宝公司制造,并向全国几十家银行销售的多款USBKey产品以及被告使用该侵权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时使用的物理认证方法均落入了自己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恒宝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900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00万元。

  对此,恒宝公司认为自己并未构成侵权,且握奇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也没有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恒宝公司确实存在原告所起诉的侵权行为,构成对原告握奇公司专利权的侵犯。在赔偿数额方面,法院通过向中国银行等单位调查取证的方式,查明了被告向全国12家银行销售侵权产品的实际数量,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的计算得出原告的实际损失为4814.2万元。此外,法院还确认被告向上述12家银行以外的3家银行销售了侵权产品,但无法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查清实际销售数量,而被告持有实际销售数量的证据却拒绝提供,法院决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举证妨碍的规定,支持了原告提出的85.8万元的赔偿请求。最终确定对原告提出的4900万元经济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成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院以来作出的最高判决金额。

  与此同时,对于握奇公司提出的100万元律师费的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方式是目前律师行业正常采用的收费方式之一,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作为诉讼合理开支中律师费的计算依据。据此,法院从案件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认定原告提出的100万元律师费赔偿请求合理,予以全额支持。

  据悉,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次在判决书中以计时收费的方式计算律师费,并首次确认了“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的审查原则。

(作者:黄洁,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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