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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朴珺状告微信号"兽楼处"名誉侵权获赔6万元

发布时间:2017-03-22 09:05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互联网言论自由是有限度的

  ——田朴珺状告微信号“兽楼处”名誉侵权获赔6万元的启示

        3月21日上午,田朴珺状告微信号“兽楼处”名誉侵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宣判,判决结果为: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发表的文章内容予以删除,并在微信公众号首页和新浪、搜狐、网易、腾讯连续发布致歉声明十五天。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田朴珺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6万元。

  田朴珺状告公众号名誉侵权

  2016年7月4日,“兽楼处”发表《田朴珺撩汉往事,世界就这样被野路子的女人抢走》的文章,该文章说“这哪里是田朴珺,这分明是一个女版的芮成钢”,称其是导致王石“困局”及万科“死亡”的原因。该文章被网络大量转载、引用或推介,不少网友甚至在转载文章后进行污言秽语的评论。

  田朴珺以上述文章对其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为由,将该微信公众号持有人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余元。

  2016年10月21日,“兽楼处”发表《兽爷-和田小姐打官司》的文章。文章作者称其身份信息被借用注册了“兽楼处”,同时陈述了与原告的一些诉讼细节,表示其没有对原告进行名誉损害。

  田朴珺的代理律师陈浮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被告王女士的行为对田朴珺的公众形象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使其公众评价降低,王女士应当对造成的后果赔礼道歉。

  被告王女士的代理律师胡育则认为,王女士在本案涉诉行为发生时,主观上并不知情,既非涉诉文章的作者,也不是发布者,更不是涉诉网络平台“兽楼处”微信公众号的实际管理者。张某是涉诉文章的实际作者和发布者。微信公众号是一种网络信息公共平台,注册人并不当然对非注册人创作的公共信息承担责任。实际行为人是法律上唯一能够成为侵权人的适格主体。至于文中提到的,原告消耗王石先生、王石先生的困局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二人关系拖累的表述,也并未超出一般公众对于公众人物关系与社会公共话题正常的评价范围。

  网络媒体名誉侵权案不断增加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作为“兽楼处”注册人,有权限控制该公众号,应对该公众号发布的内容负责,正如被告所称,微信公众号影响力日益剧增,是重要的信息网络平台,更应慎重注册、使用和管理微信公众号。在内容引用过程中应当有审查、判断义务,对明显侵权的内容不能以引用他人所述为由免责。关于《兽爷回顾-田小姐撩汉往事》《田朴珺撩汉往事,世界就这样被野路子的女人抢走》的文章,有些事实陈述缺乏足够证据支持,具有明显侮辱性质,对原告人格尊严进行了贬损,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超出了合理的容忍范围,构成对原告名誉权侵害。

  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了解到,从该院受理案件情况看,2002年至今,以网络媒体作为侵权责任主体的案件呈逐年增加趋势,且涨幅不断提升。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1月至11月,仅朝阳区法院民一庭受理的网络名誉侵权案件量比去年至少增长3倍。

  该案审判长石海朝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网络媒体侵权案的判决边界,首先,从大的方面来说,要考虑网络媒体平台的科技属性,防止判决结果影响网络媒体平台的发展,进而影响国家科技竞争力。其次,要考虑保护言论自由与保护人格尊严的平衡,既要防止判决窒息言论自由,从而影响社会进步,又要防止判决无法制止侵权,导致恶意诋毁他人的网络语言暴力泛滥。第三,要根据比例原则考虑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和赔偿数额。第四,要根据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身份,侵权所借用的网络媒体平台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对赔偿数额进行动态平衡。

  司法规制和行业监督齐发力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记者,该判决有几个亮点,首先,将微信公众号作为网络用户去对待,这是与时俱进的,微信公众号影响力与日俱增,负面影响也不容小觑。其次,虽然对名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内容会影响社交圈、商业圈的拓展,但是,田朴珺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对持之有据、言之有理的批评有适当容忍义务。第三,互联网的负面影响通过互联网的手段予以消除也是此判决的一大亮点。

  2014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出台,在侵权责任法之外,又为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保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规定》出台之后,对于网络名誉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就已经比较完善了,但还有一些具体的问题有待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就是其中之一。”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表示,随着网络自媒体的发展,一些人为了达到吸引眼球的目的,故意歪曲事实,捕风捉影,窥探隐私,甚至恶意中伤他人,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在司法判决中给此类行为以严厉的制裁,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一份民事判决既是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个评判,也是对此类行为在法律上给出一种认定,更是对普通民众行为给出法律指引,因此,判决的合法性、正当性以及数额的公允性,对整个社会都有重要的风向标作用。

  “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互联网言论自由要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但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应当不断完善网络行业自治组织的功能,促进行业内的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规范网络行为。在此基础上,搭建专业化的矛盾化解平台,对源自网络的纠纷和矛盾,利用网络自身的力量来解决,促进其良性有序发展。若自媒体推送文章中涉及到的负面信息不是出自本人之口,需要将信息来源出处注明,对于带有侮辱性质的语言客观引述时可以过滤,涉及到的敏感词汇可以进行技巧性规避。”刘俊海建议。

 

(作者:史兆琨 杨萱,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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